62房屋登记部门对宅基地房屋的登记申请不得增设条件

——钟记和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动产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55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动产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钟记和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规委)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1日,原告钟记和向被告市国规委的派出机构广州开发区 房地产管理所提交穗黄国调字〔2016〕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
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表》等资
料,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向原告开具了收件 回执。2016年5月20日,原告向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房产测绘, 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已受理并承诺60个工作日办结。后原告又提交
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具结书》《建筑年代证明》
《“一户一宅”证明》等资料。2016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告知 函》,告知原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 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没有明确土地用途、用地界线、用 地面积,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因此,需要补正相关资料后再 正式递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行政不作为,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尽到了登记审查的义务,是否应该为原告进行房屋登记。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 向被告申请房屋登记,被告虽开具了收件回执,但直至2016年9月18日才 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要求原告补正相关材料,被告的做法不符合上述 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交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
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地籍调查表》《具结书》《建 筑年代证明》《“一户一宅”证明》等资料,其中虽然没有明确署明的 土地用途、用地界限、用地面积证明等资料,但实际上,原告提交的《房 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地籍调查表》中已包含了土地用途、用 地界线、用地面积,虽然上述《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及《地 籍调查表》中记载的用地面积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中记载的 用地面积不一致,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解决的是土地权属问 题,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在该调解书中已明 确了涉案土地及房屋的权属,被告应根据专业部门出具的涉案土地及房 屋的测量成果报告确定用地面积。原告提交的资料已经符合上述法律规
定,被告以原告缺少上述资料告知原告需补正相关资料后再正式递件不 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函》不予办理房屋登记的 行为构成不作为,原告请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登记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 支持。至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公开场所公开办理指南及手册等问题, 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 日内对原告钟记和的宅基地登记申请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系当事人不服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的诉讼案件。主要的争 议焦点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 被告市国规委是否应为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案中,原告钟记和提交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房屋建 筑测绘成果报告书》《地籍调查表》等证据证明房屋的权属来源、界址 坐标、用地面积等条例规定的内容,其实质内容已经符合《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在原告提交的材料中房屋的测 绘建筑面积与调解书中记载的面积不一致,但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以 测绘的面积作为登记面积,在地址唯一、权属来源有证明、面积确定的 情况下,被告以缺乏证明土地用途、用地界线、用地面积等信息的资料 为由不为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显然是只注重形式审查,而未对原告提交的 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审查,人为地设置了登记的障碍,不符合《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制定的目的。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自广州地区停止发放宅基地
证以来,十多年来政府对农民住房问题一直实行只堵不疏的政策,没有再 给予过办证,农民建房无手续可办或无法办,农村违规违建的情况更加严 重,不仅造成农村土地管理的混乱,也对房产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冲击, 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现象亟待法律制度予以规范。2015年施行 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农村宅基地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 四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 群众的原则,方便群众即行政机关在进行登记时的三大原则之一。本案 中的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实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然以 形式不符合等诸多借口推脱办理登记,不仅没有从法规要求的便民原则 出发,也没有达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该予以纠正。本案的意义在于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在行政过程中以群众的利益优先,不设置障
碍、不增加门槛,切实保证群众的利益得到实现。
编写人: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杨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