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涉“最高级”广告用语行政处罚法律适用

——上海合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15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决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护公司)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5日至2016年3月10日,原告合护公司在天猫商城内对其销 售的“3M9332FFP3N99防护口罩”进行宣传时,使用了“店长推荐!一级 代理正品3M顶级”“顶级防护口罩2只包邮”“顶级防护口罩”“顶级 防护之兼防油性颗粒物”“顶级防护之高效静电滤材”“顶级防护之冷 气流呼吸阀”“顶级防护之独立包装设计”等内容。该商品自2013年10 月17日在“天猫商城”开始销售,于2016年3月10日下架,共计10笔交易, 其中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修订实 施后实际交易1笔,金额为65元。被告长宁市场监管局认定合护公司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听证、延长审理期
限后,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 年1月19日作出长市监案处字〔2017〕第05020161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合护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万元。
合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及 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重,要求予以撤销。
长宁市场监管局辩称,合护公司并非合理使用“顶级”用语,涉案广 告具有误导消费者,损害同行业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属于使用“最高
级”等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定性准确,且已综合考量其整改情况和违法 行为的情节,适用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减轻了处罚,裁量适当。
【案件焦点】
1.原告在涉案商品销售网页中使用“顶级”词汇描述涉案商品的行 为是否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最高级”“最佳”等 用语的规定;2.被告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10万元,处罚裁 量是否适当。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合护公司使用“顶级”一词,与《广告法》第九 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级”等用语具有相同语义。除“一级代理正品 3M顶级”的描述将商品限定在所属品牌3M的范围内,描述其在该品牌中 的分类等级,属合理使用范围外,其他六处使用“顶级”均未限定在一定 的范围内,且缺乏如此使用的客观事实依据,并非合理使用,属于《广告 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广告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上述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的处
罚幅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合护公司发布涉案广告近两年, 其间也有交易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被告应适用该罚则对其进 行处罚。但合护公司销售涉案商品以来仅交易10笔,销售金额较小,且在 被告立案前,采取了整改措施下架涉案商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 后果,故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坚 持“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告综合考量合护公司 的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适用《广告法》第五十 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基础上,同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合护公司进行了减轻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公正 的原则,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合护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进行处罚裁量,考验的是法官对于公平公正 的理解和价值选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 罚遵循公正原则。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还是人民法院在司法 中,均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这样才能既惩处违法行为,又有助于公民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和习惯,以 实现行政处罚的价值和目的。这需要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及立法目的有深 入的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适用有正确的把握,对司法权监督行政 权的标准有清晰的认识。
对于涉案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幅度,在《广告法》修订实施前,一般 为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广告法》修订后,一般为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了处罚力度。本案原告的违法行为 跨越了《广告法》修订前后,销售金额较少,且在被告立案前,采取了整 改措施下架涉案商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和社会 危害性并不严重。故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在适 用《广告法》罚则的基础上,同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关于减轻处罚的一般规定,对原告减轻了处罚,裁量适当,故 判决驳回合护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司法标准符合《广告法》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行政处
罚“过罚相当”原则,在适用《广告法》罚则的基础上,适用《行政处罚 法》的一般规定减轻处罚,使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 等相适应,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
编写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