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平等诉吴某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 被告:吴某民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27日,吴某杰以家庭户承包大名县西未庄乡赵庄村土
地6.55亩,其家庭户共5人,分别为吴某杰、王某云(吴某杰之母)、吴某 平(吴某杰之姐)、吴某焕(吴某杰之姐)、吴金某(吴某杰之妹)。承包
期30年,自1998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2002年王某云去世,2017年3 月19日吴某杰去世,吴某杰未婚、无子女。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均 已出嫁,三人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均未分得土地。吴某杰与吴某民系堂兄 弟,2009年起,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的大块地由吴某民耕种,双方未签 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于2018年2月1日 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民返还承包地5亩。吴某民称2009年吴某杰将承包 地中的大块地以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转包给吴某民,双方未签订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吴某杰欠其9600元,如果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 还款,就向其返还承包地。
吴某杰与大名县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 同书中,仅写明承包地亩数为6.55亩,未列明各地块具体亩数。吴某平、 吴某焕、吴金某称承包地中的大块地为5亩,吴某民称不足5亩,西未庄乡 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大块地约5
亩。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吴某民、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均 认可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的大块地的四至为西至赵某安,东至赵某
书、赵某波,南至白水潭,北至路。
【案件焦点】
1.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作为外嫁女有无资格要求吴某民返还承 包地;2.涉案大块地亩数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杰与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 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以家庭户承包了6.55亩土地,吴某平、吴某
焕、吴金某系吴某杰家庭户成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吴某平、吴 某焕、吴金某要求吴某民返还承包地5亩,吴某民亦认可吴某平、吴某
焕、吴金某承包地中的大块地目前由自己耕种,吴某民应当返还该土地, 不得妨害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行使承包权。因吴某民已在大块地中 种植小麦,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同意让其收割小麦之后返还耕地。
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称大块地面积为5亩,吴某民辩称不足5
亩。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大块地约5 亩,吴某民辩称的土地四至与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四至一 致。故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诉称的5亩地指的是承包地中的大块地, 其与吴某民对大块地的四至均无异议,足以确定大块地的唯一性、确定
性。
吴某民辩称,吴某杰欠其9600元,大块地是从吴某杰处转包,但未提 交任何证据。其又辩称,每年每亩承包费300元,每年共1500元交给吴某 杰,既然吴某杰欠其9600元,其不用支付租金,可以直接抵顶欠款,很显然 吴某民的该辩称理由不合常理。即使吴某杰欠吴某民9600元,属于民间 借贷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故吴某民的该辩称于 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民在本季小麦收割后三日内将位于大名县西未庄乡赵庄村西至 赵某安,东至赵某书、赵某波,南至白水潭,北至路之间的耕地返还给吴 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耕种。
【法官后语】
以家庭户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户中的人员会随婚姻、出生、
死亡而变化。多数农村地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 不仅不享有继承权,对其家庭户承包的土地也没有耕种资格。更有甚者, 即便外嫁女未将户籍迁出,其仍无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
地、征地补偿等相关权益。这种风俗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 是农村独生女家庭,女儿一旦出嫁,其家族人员就会抢占出嫁女的耕地甚 至宅基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 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 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为维护妇女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庭在审理相关类案时一般都从亲情、法律两方
面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将妇女享有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租或入股分红以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 效果。对达不成协议的,法庭会到争议土地所属的集体组织所在地开庭, 通过宣讲法律,教育广大农民,震慑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加强对 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嫁女要求行使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当事人是否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决于承包时是否是家庭户成员,之后是否存在丧 失农村土地承包资格的情形,无关乎性别、婚姻。妇女即便出嫁,只要未 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承包地权益。审理中需要核实的关 键问题是已婚妇女是否已取得新的承包土地。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 所在家庭户的户主虽已去世,但因该三人在婚后均未取得新的承包地,故 其原家庭户的承包地应当由其继续承包经营。
编写人: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王宪普 郭运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