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法规范索引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修改情况】

本条第3款系根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增加。

目 录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0年)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2012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16年)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2021年)

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2021年)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出处:节选自刑法规范总整理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