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粮油厦门有限公司申请厦门煌发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破申第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破产清算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中粮粮油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煌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发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3日,煌发公司在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厦门 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郑某发,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大米、货物仓储服务。 煌发公司的股东为郑某煌与郑某发,其中郑某煌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 实缴出资额320万元,郑某发认缴出资额1680万元,实缴出资额1680万
元。
2014年,中粮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煌发公司、郑某发、郑某 水、郑某煌、郑某亮、厦门市佳润多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厦 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一、煌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粮公司支付货款74256794.33元、违约金3265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 41601794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律师代理费360000元;二、 郑某发、郑某水、郑某煌、郑某亮、厦门市佳润多贸易有限公司对煌发 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煌发公 司追偿。该判决已于2015年3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煌发公司等未履 行义务,中粮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
(2015)厦执字第322号,但至今未能执行。
煌发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其名下位于翔安区侯滨路1号(1#厂房,厦地 房证字第00771405号)及侯滨路3号(2#厂房,厦地房证字第00771404号) 的厂房及土地。厂房均系2010年自建单位房,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 期限为2006年12月29日至2056年12月29日。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
6529.75㎡,2#厂房建筑面积4800.07㎡ 。上述权证宗地总面积为7393.16 ㎡,该地块上有未办理产权的建筑。目前,1#、2#厂房因多起案件被申请 查封,首封申请人为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查封法院为厦门中院,查封时间 为2014年2月17日。
2014年以来,法院已受理以煌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6件,执 行标的额共8792953.58元,执行到位887163元,尚有7905790.58元未执行 到位,上述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厦门中院受理以煌发 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件。
申请人中粮公司以被申请人煌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煌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向煌发公司的 住所地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煌发公司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出异议。
【案件焦点】
煌发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煌发公司的住所地在厦 门市翔安区,该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现煌发公司拖 欠大量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中粮公司享有对煌发公司的债权,其向法院申请 对煌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应予受理。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受理申请人中粮公司对煌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 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 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 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三)项,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还债的债务人显然 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甚至因有法律程序确认而无须再以推定认定其发生 破产原因。因为债务人对任何一项针对其财产的债权不能执行,都意味
着其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依据本项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 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经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仍未获得清偿的, 法院一般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送达双方。申请执行人常以 上述裁定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直接提起执 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受理申请执行人提起 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中,被申请人煌发公司拖欠大量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中粮公 司享有对煌发公司的债权,其向法院申请对煌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法 应予受理。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张春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