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形下如何运用 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定认定事故成因及确定责 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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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2017)苏0684民初第4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蔡某申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7日13时30分许,蔡某申无证驾驶苏F57×× ×三轮载货摩 托车(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沿海门市临江镇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应
村13组地段,周某驾驶苏F44×× ×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高某丽同向行驶 至该地段时(事故发生地段有4处坑洼,该地段归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 管辖并由其负责养护),两车发生碰撞后,周某摔倒在地受伤。后在交警 部门就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调查时,周某陈述:“我看见路面坑洼,向北避 让时,有车辆碰撞到其车辆南边,导致其向北跌倒,后看见一辆绿色的车 子向东” ;蔡某申陈述:“我看见一辆摩托车车头朝西跌在路北侧树边





上,我没有在意有人。我没有停顿继续驾车往前开,其车子前面没有其他 人和车子。”事故目击者袁某辉陈述:“我看见前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 沿路北侧向东,还有一辆小货车式样的车子行驶在路中间,那小货车式样 的车子突然间向北打了一把方向,然后那摩托车就向北跌了下来。那小 货车式样的车子没有停顿继续向东。”目击者董某美陈述:“我看见前 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还有一辆农村里用的三轮车。那三轮车行驶在路 中间,突然间向北打了一把方向,然后在那三轮车北边向东行驶的摩托车 就跌了下来。”2016年3月24日,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道 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情
况”为由作出了海公交证字(2016)第8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 生后,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 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十级伤残, 该鉴定结论同时对周某的护理期限、误工期限一并作出鉴定。周某认为 由于突然出现路面多处坑洼不平的险象,在其慌乱之中车辆颠簸失控时 受到蔡某申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碰撞,致使其跌倒受伤,故起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蔡某申赔偿损失351325.15元。
【案件焦点】
本起事故的形成原因及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事故成因。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 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事件,该定义并未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必须直接发生碰撞才可以视为 交通事故。本案中,根据周某与蔡某申的陈述,结合袁某辉、董某美在公 安部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因事故地段路面的坑洼, 周某与蔡某申均采取了避让措施,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为了避让路面的





坑洼从平中路的北边行驶,被告蔡某申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平中路上向东 行驶时为了避让路面的坑洼向北打了方向,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 倒在地。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蔡某申驾驶的三轮摩托 车发生直接碰撞,但根据现场目击者袁某辉、董某美的陈述,依据民事诉 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定,可以推断出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与蔡 某申驾驶三轮摩托车向北打了方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原告周某驾驶 的摩托车与被告蔡某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之间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如何认定。 (1)案涉事故发生 在2016年2月7日13时30分左右,天气晴朗。平中路、菊阳路路口处的治 安监控下载的视频照片显示,通过该治安监控点是蔡某申驾驶的三轮摩 托车行驶在前,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后。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 时,其发现路面出现坑洼险情时,车辆行驶到道路北侧,其在超越蔡某申 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时,疏于观察,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进行超车, 其行为是发生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周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 的过错。 (2)蔡某申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驾驶车辆时对道路情况疏于观 察,在遇到路面出现坑洼险情时,未充分观察周围路况,未充分注意路面 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原因 之一,故蔡某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3)本案中,事故发 生时,海门市临江镇平中路事故地段存在四个面积较大的坑洼,路面出现 严重的破损,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作为海门市 临江镇平中路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单位,未能对路面上出现的坑洼、坑 槽等路面破损尽到及时修复和警示的义务,蔡某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正 是因为在避让路面上的坑洼向北打方向时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 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对海门 市临江镇平中路事故地段存在的坑洼未及时修复和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 具有因果关系,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 的过错。综合上述分析,本院根据事故原因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后认定: 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应承担本起事故的30%的责任;原告周某与被告蔡





某申共同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
经审理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限额部分27768.1元、死亡伤残 限额部分314253.05元。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 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周某102606.34元;
二、被告蔡某申赔偿原告周某179707.41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也明显增加。由于警力缺乏、监控设备不完备、当事人未能及时报警等 因素,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因无公安机关 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均会对自身的事故责任予以否认, 加之事故现场往往被破坏,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该类案件审理中难 度最大的问题就是查清事故成因进而划分事故责任乃至赔偿责任。虽然 在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有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 人等性质划分赔偿责任的“兜底”认定规则,但这个“兜底”规则,不该





简单粗暴地被滥用,在民事审判中,还应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即司法活 动的规律是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将法律事实无限接近 客观事实,尽量还原事故事实,实现公平正义。但因当事人诉争的案件事 实已时过境迁,甚至真伪难辨,司法中立裁决者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法律 手段等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进而依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司法裁 判,这使得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难免存在距离。现代司法制度将高度 盖然性运用于民事审判当中,旨在降低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全案证据对待证 事实的证明无法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能证明待证 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该类案 件审理一般结合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及证人在公安部门所形成的笔 录的内容、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甚至进行现场 模拟,甄别当事人的陈述,充分适用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查清案 件事实及成因,以此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类案件审理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各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问 题。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酌情划分, 因涉及交强险赔付,应在划分事故责任后,再依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按法律 规定分已投保和应投保未投保的情形分别处理,确定赔偿金额。
编写人: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