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翻译件不足以证明未经法律规定、行业规定、公众认知等的外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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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李某诉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43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5月11日在北京某公司购买泰格瑞桃红气泡葡萄酒4 瓶,合计396元,回家后发现瓶颈处印有“20141095BBD:06/16” ,经问 询得知此为在2016年6月前饮用最佳。李某认为北京某公司销售过期产 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使用权、知情权,故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涉诉商品瓶颈上所印“BBD”的具体含义;2.涉诉商品是否属于超





过最佳饮用期的食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北京某公司购买商品, 北京某公司向李某出具购物发票,李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 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
效。

关于涉诉商品瓶颈上所印“BBD”的具体含义。仅从“BBD”三个字母 而言,其可以为多种意思表示,编号、外文单词缩写等。即使是外文单 词缩写,现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BD”的中文含义被法律规定、行 业规定、惯例或公众认知确定为“在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故李某仅依据 翻译结论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现涉诉商品有证据证明来源合法,入境 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记载的生产日期、名称与商品标签记载内容相符, 故认定涉诉商品并未超过保质期销售,不予支持李某的此主张及相应的 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主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 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北京某公司购买商
品,北京某公司向李某出具购物发票,李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





有效。

关于涉诉商品瓶颈上所印“BBD”的具体含义。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 证明北京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李某出售的泰格瑞桃红气泡葡萄酒 属于超过最佳饮用期的食品。理由如下:1.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显示涉 案商品的灌装日期为2015年6月9日,保质期10年。李某于2017年5月11 日购买涉案商品时并未超过保质期。2.北京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 证明其来源合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记载的生产日期、名称与涉 案商品标签记载内容均相符。3.涉案泰格瑞桃红气泡葡萄酒瓶颈处的全
部文字为“20141095BBD:06/16 08:32” ,在未明确全部代码或
者“BBD”的具体指代为何或者“BBD”的通常含义的情形下,法院认为翻 译公司针对“BBD:06/16”作出的翻译结论“最好在6月16日前饮用”并不 足以采信。4.此外,即便“BBD:06/16”实际含义为“最好在6月16日前饮 用” ,依据瓶颈标识“20141095BBD:06/16 08:32”亦无法得出在哪一年 的6月16日前饮用最佳的结论。5.依据李某的陈述其已经将购买的4瓶泰 格瑞桃红气泡葡萄酒全部倒掉,法院亦无法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判断李某 购买的葡萄酒的品质是否已经超过了最佳饮用期。李某的上诉理由均不 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建设进度继续加快,尤其是物质生活得 到极大丰富和繁荣,进口商品也渐渐深入消费者家中,消费者法治意识





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及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剧烈增长 的态势,因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等原因,消费者诉请法 院要求退货退款、给付赔偿的纠纷时常发生。但在审理该类纠纷时,不 仅要维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警惕一些人恶意“碰 瓷”商家,为创建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 求赔偿损失,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 此情形下,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生产日期 及保质期的认定,需要以该类商品的法律规定、行业标准等为依据,一 般商品外包装、说明、标签中均有提示,进口商品还可以通过查阅入境 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来获知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现在一些商品包装将 原料、生产公司、生产日期、生产地点等重要信息也以英文标识,给消 费者带来不少困惑和争议,以至于误会商品的使用方法、存储方法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我国各行各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西方技艺 和国际通用表达的影响,一些由纯英文或由英文及数字组成的国际通用 标准或者国际通用文件缩写也广泛适用于我国某些行业,在该行业内使 用这些代码或英文缩写时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但是英文字母不仅代表着 此类用法,还可能是中文拼音或者编号,能够解读出多种不同含义,
如“GB”既可以解读为“国标”也可以解读为存储单位。因而若非由法律规 定、行业规定、惯例或公众认知确定英文字母的含义,仅凭借一些非该 行业内具备专业资质、未对该行业充足熟悉了解的翻译公司的结论,不 足以证明该英文的准确含义。

在本案中,争点在于涉案商品属于超过最佳饮用期的食品,也即对 于“BBD”是否应当适用“最佳饮用期”的解释虽然李某提交的涉案泰格瑞





桃红气泡葡萄酒瓶颈处的全部文字为“20141095BBD:06/16 08:32”的 翻译结论为“最好在6月16日前饮用” ,但是这一含义并未得到行业公
认,翻译公司也不具有行业认可的资质,故该有关“最好在6月16日前饮 用”的结论不足以采信。且即便“BBD:06/16”实际含义为“最好在6月16 日前饮用” ,但仅有这样一段瓶颈标识,依然无法得出在哪一年的6月16 日前饮用最佳的结论。在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上,明确其灌装日期为
2015年6月9日,保质期为10年,李某于2017年5月11日购买涉案商品时 并未超过保质期,且该商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记载的生产日
期、名称与涉案商品标签记载内容均相符。商品标签、中文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证明足以证明该商品未超过保质期,仅一份未得到行业认可、公 众认同的翻译结论不足以削弱、动摇前述证据的证明力。因而,北京某 公司的销售行为合法。现在李某认为北京某公司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 侵犯了其使用权、知情权,请求北京某公司退还货款、给予赔偿等,不 应得到支持。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侯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