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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解答:依据相关解答,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分割。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同居生活起居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取得房屋应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双方在没有约定产权份额的情形下,针对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