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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据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任职公司的工作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从事交通运输业,按照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