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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对账单并未约定所欠货款的具体偿还时间,因此属于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而履行期限的届满日才是起算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后两项规定的情形,法律规定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对账单(结算单)的诉讼时效并非是从签对账单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