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多次住院病历能否证明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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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首先,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成年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其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次,被抚养人因一般性疾病住院治疗后出院。而判断成年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