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真诉温州华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马某真
被告(被上诉人):温州华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 司)
【基本案情】
马某真系从事制作电视背景墙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20日 前,马某真与华夏公司就瓷砖喷砂机设备(手动型)的性能及价格等情 况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洽谈。华夏公司在微信中承诺:一般情况下,增压 是普压的3~5倍,普压的一天喷20片,增压的一天喷50~60片。华夏公 司建议马某真使用增压的。双方通过微信谈妥订购瓷砖喷砂机设备及价 格。具体设备为:瓷砖喷砂机一整套(规格型号HX-9080立式带增压机 器),喷砂机包括主机、增压机、尘沙分离器、除尘箱。螺杆式空气压
缩机一整套(规格型号11KW),空压机一套包括螺杆空压机一台、储 气罐一台、冷冻式干燥机一台、精密过滤器二只,总价合计27450元。
马某真支付设备款26600元。华夏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将马某真所订购 的设备运送至其经营处。马某真收到设备后对所购设备进行试用几次, 但都没有达到华夏公司在微信中宣传的性能,马某真即又通过微信与华 夏公司沟通协商,但未能协商好。马某真目前又重新购买了一套瓷砖喷 砂机(自动型),所购华夏公司的设备已集中停放在马某真的经营场所 内,未再使用。
【案件焦点】
1. 出卖人在微信聊天中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性质如何认定;2. 当事 人违反该说明和允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真关于华夏公司虚 假宣传、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承诺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给其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了巨大损失的诉称。经查,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中并无关于生产 效率的约定,马某真也未能提供相应损失的证据,故对马某真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驳回马某真的诉讼请求。
马某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马某真在购设备之前 与华夏公司通过微信进行洽谈的记录,华夏公司承诺:普压的一天喷20 片,增压的一天喷50~60片。马某真所购设备是基于华夏公司在微信中 宣传的性能一天喷50~60片才购买该设备的。虽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并 未约定设备的性能,但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确定设备的性能。 华夏公司在微信聊天所宣传的设备一天喷50~60片对其自身有约束力。 马某真收到设备试用几次后仅10来片,达不到华夏公司所宣传的一天喷 50~60片性能。华夏公司也未能举证设备达到其微信宣传的性能。故华 夏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马某真主张退货、返还货款(扣除 设备折旧费2000元)予以支持。关于一倍赔偿问题。因马某真系个体工 商户,所购设备是用于经营需要,而非生活消费需要,故马某真所购设 备并非消费者。马某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定,要求华夏公司应给予一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马某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设备退还华夏公司,由 华夏公司自行提货,退货运费由华夏公司负担;
三、华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马某真设备款24600 元;
四、驳回马某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以其方便快捷的沟通方 式在各种商业活动中逐渐成为主流。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
具,它的使用承载了很多重要信息传递的过程。当这些重要的信息导致 了分歧,引发诉讼,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微信聊天中 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性质如何认定,违反该说明和允诺应承担什么民事 责任。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首次将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等并列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
一。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种类和内涵作了进一 步解释。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 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 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 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 子数据,经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能作为定案证
据。
二、微信聊天中作出的说明和允诺,性质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
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 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 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 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虽未作出类似规定,但立法精 神是一致的。本案出卖人在微信聊天中,对其设备性能进行说明和允
诺:“瓷砖喷砂机增压是普压的3~5倍,普压的一天喷20片,增压的一 天喷50~60片。”出卖人建议买受人使用增压的,最终买受人订购的是 增压设备。出卖人在微信聊天中,对其设备性能进行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买受人也是基于该说明和允诺,谈的价格和确定订购的是该设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微信聊天中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
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 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写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