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颜某等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以下简称香
奈儿公司)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凯荣都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凯荣都公司)、广州市凯荣都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 分公司(以下简称凯荣都分公司)
被告:颜某 【基本案情】
香奈儿公司是第145865号“CHANEL” 、第145863号“” 、第793287 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皮包
等人造革皮具商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书中认
定“CHANEL”“香奈儿”在衣服、化妆品、钱包、皮具等商品上为驰名商 标。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是由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开办和管理的 专业市场。2010年4月12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通
告,“CHANEL”等国际知名品牌只能在公布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才能视为 正牌正货,通告公布的经营场所不含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
2016年6月20日,香奈儿公司在颜某经营的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经 营2100铺公证购买了一个女装皮包。该皮包的外包装、锁扣、吊牌以及 内饰上使用了“CHANEL”和“”标识,上述标识与香奈儿公司注册的
上述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相同。2016年8月8日,香奈儿 公司委托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发出《制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认为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仍有多家商铺销售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 品。香奈儿公司已对该批发中心内的2100铺、2045铺、3025铺、2030铺 等商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封存了侵权商品,希望凯荣都公司、凯荣都 分公司高度重视市场内的售假现象,彻底查处售假商铺的侵权行为。
2016年8月12日,凯荣都公司复函香奈儿公司,认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 市场内存在销售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7年2月14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对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颜某经 营的2100铺未领取营业执照,继续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手提包,遂对颜某作出停止经营,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
1.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2.如果构成帮助 侵权,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注册号为第
145865号“CHANEL” 、第145863号“”商标以及第793287号“”注册 商标的注册人,其有权为维护商标权利提起诉讼。被告颜某的销售行为 侵犯了原告对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在涉 案商铺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于同年8月8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了 被告凯荣都公司,并得到被告凯荣都公司出具的复函确认收到律师函, 故被告凯荣都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起已知涉案商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 权的商品。2017年2月14日,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越 工商处字(2017)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因涉案商铺在2016年 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
可见被告凯荣都公司并未及时制止侵权,对于2016年8月10日之后,商 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帮助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提供了经营 场所的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被告凯荣都分公司是被告凯荣都公司 的分支机构,涉案经营场所登记在其名下,且市场的经营、管理业务由 其实际执行,属于共同侵权。而对于涉案商铺在2016年8月10日之前实 施的侵权行为,被告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否认其知晓,据原告提 交的证据也不能推定其明确知道,缺乏构成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故被 告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对涉案商铺在2016年8月10日之前实施的 侵权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被告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对被告颜 某的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颜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商 品;
二、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立即停止为颜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 为提供经营场所;
三、颜某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 权费用合计50000元给香奈儿公司;
四、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对颜某赔偿金额中的25000元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香奈儿公司、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凯荣都公司、凯 荣都分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如果构成帮助侵权,凯荣都公司、凯荣 都分公司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香奈儿公司在颜某的商铺内购买到侵权 商品后,随即致函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 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列明包括颜某在内的商铺号,凯荣都公司、凯荣都 分公司收到律师函并予以复函,可见其应当知道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随后的检查中,仍发现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故 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使 颜某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 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颜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凯荣都 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对颜某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 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018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018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颜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凯荣都公司、凯荣 都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的意义在于界定市场开办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 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市场开办者”作出规定,该意见所称商品交易 市场及开办者是指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 管理,并收取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 经营场所;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另外,国务 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的意见》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 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可见,市场开办者在运营市场期间 要履行管理责任,并非无管理职责。此外,虽然市场开办者没有直接实 施侵权行为,但明知市场内商户实施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却不及 时采取如收取违约金、暂停营业甚至解除租赁合同等必要的措施避免侵 害后果扩大的,构成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帮助侵权行为表述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市场开办者的过错判断标准主要是“明
知” ,如权利人已向市场开办者发出制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商户作出行政处罚、消费者的特定投诉、知名度较高的奢侈品 牌商品低价销售(知名度越高,注意义务越高)等情形,若市场开办者 不作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市场开办者未尽注意义务构 成帮助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已明确规
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对损害 结果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因此,帮助侵权对损失金额没有分段计算的法 律规定。
交易市场内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理应得到遏制,“山寨”产 品也应退出市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对“明知”而“不作为”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依据民法过错归 责理论,将其归入不作为侵权行为类型。因此,合理确定市场开办者的 注意义务有利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刘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