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罚金刑执行中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与处置

——廖某与傅某罚金刑执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执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2.事由:罚金刑执行
3. 当事人

被执行人:廖某

案外人:傅某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9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廖某罚金人 民币300万元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已查明的现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缴纳全部罚金。因查明被执行 人名下有位于茂名市迎宾路150号大院某处房产一套(面积约250平方
米),执行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并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了解涉 案房产现状。随后,委托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受托后出 具了相应评估报告,认定该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66500元。执行法 院遂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廖某与案外人傅某(被执行人妻子),二 人未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认为法院不应拍卖该住房。

【案件焦点】

涉夫妻共同财产的罚金刑执行案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 财产应如何审查与处置。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罚金刑执行案件所需执行 的罚金,仅针对被执行人个人,为其个人之债,并不因罚金在被执行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罚金的执行,只能 以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进行强制执行,不 能执行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财产。然而,执行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名 下财产,往往因婚姻关系的存在,变成实际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始终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全部确认、应 当如何分割、各方所占份额如何确定、如何处置确定份额的夫妻共同财 产、整体处置还是按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处置等问题。正因为这类案件执 行起来面临的问题多、难度大、耗时长等,有的法官对不可分割的共有 财产仅予以查封,但不处置,将其束之高阁,只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 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罚金类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考虑到涉案房产面积较大,其常住家庭成员不超过3名,执行法院 认为超出正常家庭住宅用房需求,应当予以拍卖变现。随后,启动对该 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并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10时至8月31日上午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尚未开拍前,案外人傅某提出对该房产拥有50%份额,并申请以该 房产价值的50%为被执行人廖某代缴罚金,执行法院将上述情况通知被 执行人廖某后,其未对傅某提出拥有该房产50%份额的主张提出异议, 但不认可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执行法院较为审慎,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在无法完全调查清楚夫妻全 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50%份额并无不妥,应 当继续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综合考虑该案情况,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傅某 拥有该处房产50%份额的主张予以确认,并允许案外人傅某作为优先购 买人参与竞买。

最终,该房产历经一拍和二拍,由案外人傅某以人民币1605000元 的最高价竞得,在支付完毕一半价款802500元后,执行法院解除该房产 的查封,并协助过户至案外人傅某名下。
本案执行结合实际调查了解的情况,绕开较为棘手的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份额分割等问题,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法院直接 予以执行。在被执行人与另一方共有人提出各占一半份额后,执行法院 进行确认并继续执行,避免了执行法院主动审查夫妻财产份额的问题, 应视为一种较为妥当的执行方案。此举既有效提高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 置变现率,也打消了被执行人以共有房产法院不得执行为借口逃避履行 法律义务。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九 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后语】
在执行实践中,时常面临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夫妻共同财 产形式又较为广泛,既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汽车、生活用品等 动产形式的实物财产,又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非实物财产。因此,夫 妻共同财产类型和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涉及该类共同财产的执行规则 必然是复杂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也一直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难 点问题。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罚金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所处罚 金仅为其个人法律义务,不能连带至另一方。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 产,直接关涉另一方财产权益,被执行人只是共同财产部分所有权主
体,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权益或份额采取强制处分措
施,很可能改变基于夫妻关系而存在的财产共有关系,采取执行措施时 必须尤为谨慎。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未强制要求夫妻一方共有人在涉及共有财产强制 处置时必须提起析产诉讼,在罚金刑执行中,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的中立 机构,亦不可能越俎代庖,作为申请人来提起析产诉讼。因而,在执行 阶段若想完全查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可行方案是追加另一方为被 执行人。本案中,对于是否追加案外人傅某进入本案,以查明被执行人 夫妻全部的共同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合议庭持审慎态度,认为追加被执 行人必须经法定程序。同时,对于能否依职权追加非被执行人的共有人 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 问题的规定》给出了否定回应,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非因法定情





形不得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因而,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上,既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亦不能提起析产诉讼的限制,又有无法定情形不得追加 非被执行人的共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限制,想厘清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 产困难重重。
虽然执行中存在诸多限制因素,但是亦应从执行的基本理念、罚金 刑的刑罚目的等角度综合考量执行措施的选择运用。执行的目的在于迅 速、及时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不论是罚金刑的 执行,还是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追求的首要价值都是效率。依照当前 法律规定,不能查明夫妻全部财产以及各自所占份额的情况下,根据个 案实际,不突破当前执行相关规定和基本原则,适当赋予执行法院对已 查明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提出对该财产各占一半份额后,直接进行 确认,并予以强制处置,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这一做法既能有效避免 执行法官越位审查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等实体问题,也利于当前不能 追加共有人为被执行人的限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罚金刑的刑罚目的。

编写人: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