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民法院对国家拨付给被执行人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能否强制执行

——郑甲与王某申请执行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申请执行复议 3.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郑甲 申请执行人:王某
【基本案情】

郑甲系肢体四级残疾人,属贫困户,其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无法居
住,需拆除重建,经上级批准纳入2017年D级危房改造计划。其与郑乙 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郑乙垫资为其修建60平方米的房屋,包干投资5 万元,资金来源由上级D级危房补助资金支付,该款到位支付给郑乙
后,郑甲才能入住。当地村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所在该协议上加盖 了印章。该房建好后经验收合格,相关部门将郑甲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 资金补偿款5万元拨付至义和镇政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





某与郑甲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应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义和镇政府协助提取郑甲在该政府的补偿款
30366元至该院账户。异议人郑甲以强制执行该房屋改造补助资金将导 致无房居住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补偿款的冻 结、提取。

【案件焦点】

执行法院对国家拨付给郑甲的D级房屋改造补助资金能否采取提取 执行强制措施。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不属法律 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郑甲与郑乙之间实则形成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郑甲以其无其他住房且危房改造补助金应专款专用 为由要求解除冻结,于法无据。遂裁定:

驳回郑甲的执行异议。

郑甲不服异议裁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系国家指明用途 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目的系帮助住房困难、经济贫穷 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只能用于郑甲的危房改造项目。申请执行 人王某现未能证明郑甲是用国家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义隐蔽资金逃 避履行义务,故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郑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该款 采取提取执行措施,拟用于清偿郑甲尚欠王某债务的行为,有悖国家专 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也影响到住房困难、经济贫穷的农户解决最基 本安全住房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 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执异47号裁定;

二、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执3726号执行裁 定。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否属于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 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
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 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 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 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 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 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





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
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 …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 …社 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 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保障民众基本 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的危房改造补 助资金同样具有救济、扶助功能,起着解决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问
题、保障住房困难者最基本生存权的作用,与社会保险基金性质相似、 情形相当。故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当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产,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应有之义。

其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不得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涪陵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 核算、专款专用… …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农户。这表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的政策,其用途只能是政府对补助对象改造房屋产生的支 出进行补助,不能对其采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清偿与危房改造无关 的债务,故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将本 案的案情予以变化,若郑甲拖欠的是改造危房的建房款,则根据危房改 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当属于可以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

作为法官,不应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应对法律条文进行准确理 解、深入解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山中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