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强制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海口市交警队)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日,杨某前往海口市交警队第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 称车管所)申请对其小型轿车进行年度审验,查询到该车辆状态为“锁 定” 。车管所告知原告其车辆为“锁定”状态,无法办理车辆年审审验。
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查封、锁定其车辆违法,解除 对其车辆的锁定等。被告辩称对2000年前注册登记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在机动车查询信息系统显示为“锁定”状态,并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该“锁定”属于被告系统的管理状态,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焦点】
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是否违 法。
【法院裁判要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 施。被告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系被告在履行车辆管理职责过 程中作出的行为,在公安交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予以操作和体现,并 未通过法律文书等形式予以载明,但该“锁定”的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权利 处于限制状态,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对原告权利已产生实质 影响。故被告将涉案车辆登记为“查封、锁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十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措施。被告辩称“锁定”并非行政强制措施,但无法提供关于将车辆登记 为“锁定”状态的法律依据,无法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设定“查 封、锁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应予以解除。而且,被告直接 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 规定,判决:
确认被告将原告车辆登记“锁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解除对 原告车辆登记为“锁定”的状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锁定”状态,是普通老百姓 司空见惯的事情。本案的意义在于从司法上确认了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 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政行为违法。
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是否属于强制 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 时性控制的行为。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 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行政强制措 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并非一种最终行政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 是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保持被控制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 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因此,行政强制措施 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没有到达对事 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将涉 案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系被告在履行车辆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 为,在公安交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予以操作和体现,并未通过法律文 书等形式予以载明。但是,该“锁定”的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权利处于限制 状态,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年审,对原告权利已产生实质影 响,且该“锁定”状态并非一种最终的行政行为。故被告将涉案车辆登记 为“锁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
关于被告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是否违 法。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诚然,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把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 登记为“锁定”状态设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权限,私自把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 定”状态设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被告辩称“锁定”并非行政强 制措施,但无法提供关于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法律依据,无法证 明该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设定“锁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法,应 予以解除。而且,被告直接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只在公安交 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予以操作和体现,未通过法律文书等形式予以载 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的程 序。因此,被告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应予撤销。
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