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承包经营权未到期,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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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枫诉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村民委员会、河北省围场满 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村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31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孔某枫

被告(被上诉人):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村民委员 会(以下简称棋盘山村委会)、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村 十组(以下简称棋盘山村十组)

【基本案情】

1988年1月1日,围场县棋盘山镇棋盘山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孔 某枫(乙方)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孔某枫承包坐落在桥上河滩的
9.77亩荒山,承包期为50年, 自198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承包 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按总收入分成,甲方占5% ,乙方占95% ,该合同经过





公证。此后,孔某枫申办林权证,并于2008年换新证,登记的林地所有 权权利人为棋盘山村十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 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孔某枫。因棋盘山外环路工程建设需要,征占棋盘
山镇棋盘山村十组、十一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孔某枫承包的
7.3777亩林地。该7.3777亩林地按照每亩10000元的标准给付土地补偿
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建设拆迁安置暨施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向孔某枫送达了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内容显示“经调查了解该 征占土地权属为棋盘山村十组集体所有,所征占的土地补偿款应对准棋 盘山村十组,地上的各类用材林补偿归孔某枫所有” 。关于地上附着物 补偿孔某枫已经与政府初步达成补偿协议。孔某枫与棋盘山村委会、棋 盘山村十组因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意见分歧较大,故导致诉讼。

【案件焦点】

土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1]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 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 协商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征收土 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





知》规定,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考虑孔某枫承包期还有19年没有到期,法院酌 定将土地补偿款的20%给孔某枫作为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棋盘山村十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孔某枫林 地征地补偿款14755.40元;

二、棋盘山村委会不承担给付责任。 孔某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 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 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孔某枫承包荒山期限截 至被征用时,尚有近20年的承包期,在承包期内孔某枫也有投入、管理 和维护,应得到一定补偿,但应在土地补偿款范围内酌定补偿数额。一 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20%的标准,较为妥善。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收、 征用,由此引发的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此类涉民生案件 往往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审理难度大,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好这 类纠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土地征 收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等。实践中,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就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费引发的纠纷较少,发生纠纷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分配,本案即 是原告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纠纷。现行法律 对此类纠纷规定得比较笼统,导致实践中审理难度较大,甚至出现同案 不同判结果。笔者认为,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既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 规定,也要参照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对此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是否损 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履行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就本案而言,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现 行法律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在双方 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
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标准规定。本案中参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
知》,虽然该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较低,但该份行 政规范性文件在河北省范围内参考适用能够有效地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 的实施。该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 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 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
用。”





本案中,孔某枫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协商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形 式,承包了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山林,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并不属 于上述通知规定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并且双方在合同中 对将来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亦无明确约定,因此,孔某枫主张应依据上 述通知分得80%土地补偿费,属于理解错误,对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 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在审理中,考虑 到林木收益本身周期较长,本案是承包合同履行中因征地这一客观情势 变更因素的介入,才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孔某枫在合同履行中有 较大投入,且剩余承包期限较长,如果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予适当补 偿,对孔某枫有失公平。所以,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确定了补偿的比
例。

本案在法理上首先明确了土地补偿款的性质系给土地所有权人永久 丧失土地的补偿,其次结合法律法规、参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 案件具体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最后裁判以合理比例分配土地 补偿款,既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使当事人息诉罢访,且对辖区 内其他处于观望状态的被征地使用权人起到指导教育作用,收到了较好 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编写人: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