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花诉黄某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402民初928号 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黄某花 被告:黄某京
第三人:曾某英、黄某业、黄某娇、黄某海、黄某 【基本案情】
黄某花与黄某京系姐弟关系。曾某英与黄某京系夫妻关系,黄某、 黄某业、黄某娇、黄某海系黄某京与曾某英的子女。1986年,黄某花从 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岜羊村渠干屯出嫁到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渠座村岜 宁屯。1995年,以黄某京为承包户户主,其户内成员有黄某等,与崇左 市江州区濑湍镇岜羊村渠干经联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为30 年(1995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承包地有水田0.6亩,畲地6.7
亩,开荒地5亩。2016年9月,崇左市政府因项目建设征收了崇左市江州 区濑湍镇岜羊村渠干屯的土地,其中征收了以黄某京为户主名下的承包 地27.611亩,所得的青苗补偿费及土地征收补偿费共计769625.65元。黄 某花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某京向其返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 偿费25万元。
另查明,以黄某花的丈夫黄某益为承包户户主的户内成员有黄某
花、黄某精、黄某康,于2016年12月20日与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渠座村 岜宁经联社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地有7.38亩田地。
【案件焦点】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如 何界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实行的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实 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 益物权的一种,是农村居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 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 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范畴。由于农户承包土地的共有成员之间具有家 庭关系,且没有约定该共有是按份共有,所以其权益应属家庭成员共同 共有,家庭内部的所有成员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十五条[6]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户。”只有在农户中生产、生活的人员,才具有农户成员的主体资格,
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成员从事生产、维系生活的基本保障, 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黄某花婚后已将户籍 迁入夫家即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渠座村岜宁屯,并成为夫家承包户内的 成员,失去了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岜羊村渠干屯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现黄某花主张其应当参与分配黄某京户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没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某花主张其一直在涉案承包地耕种甘 蔗,黄某京应当退还相应的青苗补偿费,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耕 作的甘蔗面积及损失,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 项[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某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有发生,征收费补偿方面极易引起纠
纷。而分配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此学界提出了如下 几种观点。第一,户籍说。此种观点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属于国家行政管 理制度。它与村民资格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户口的迁入和迁出是一种 有据可查的行政行为,用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最大的 公正性和合理性。第二,生活保障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 是农民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 。对农村土地采取集体所有的形
式,“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农村居民平等地获得生存保障” ,或者说,保
障每一个农村居民平等地获得生存保障是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基本功能, 所以,某个自然人能否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取决于“他是否依赖集体 土地为其基本的生存保障” 。第三,权利义务说。有学者认为,科学分 析、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关键是看某自然人是否与 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和生活。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紧密相连,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有权参与农 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居) 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生活保 障基础,是指村(居)民与集体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包括长期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虽暂时不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 产、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须依附于该集体组织等情形。总体来说,由 于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农村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比较复杂。单一的户籍标准或单一的居住地 标准已不适合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了兼具公平和效率,笔 者建议借鉴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以户籍为基础,以必要生活来源、权 利义务对等因素为补充,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 本案涉及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的界定。原告方通过婚嫁方式已在其他村落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 照利益对应的关系,其生活保障依附地应为夫家所在村落,再要求参与 原户籍地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的理由不足。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许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