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7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宋某莉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无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毛家山 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毛家山村民小组)、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 道无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无想寺社区居委会)
【基本案情】
宋某莉出生后即落户在毛家山村60号,系毛家山村村民并在该村享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宋某莉与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就其坐落在毛家山村的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10月,毛家 山村民小组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经投票表决后就外嫁女人口征地 补偿款分配制订了口头方案:2013年9月24日之前人口款项每人165000 元,外嫁女分配90%即148500元;2次分田人口款项每人80000元。其中 确定“2013年9月24日之前人口”的标准为2013年9月24日拆迁小组进场之 前本村民小组的常住户口。后毛家山村民小组按照上述方案向宋某莉发 放了2013年9月24日之前人口款项148500元及2次分田人口款项80000
元。宋某莉认为毛家山村民小组、无想寺社区居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毛家山村民 小组集体征地资产分配中“2013年9月24日之前人口款项每人165000元, 外嫁女分配90%”的方案,并要求毛家山村民小组、无想寺社区居委会 支付其征地补偿款16500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如何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承包 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 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 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毛家山村民小组已实际收到了讼争的土地
补偿费;宋某莉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即在毛家山村民小组,至今未迁
出,且在毛家山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取得毛家山村民小组 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加之毛家山村民小组在分配2013年9月24日 之前人口款项时亦以2013年9月24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 口作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故宋某莉具有领取征地补偿 款的资格。毛家山村民小组征地分配方案中“2013年9月24日之前人口款 项每人165000元,外嫁女分配90%即148500元”的内容是对部分村民领 取征地补偿款的不当限制,该分配内容虽经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但因侵 犯了部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对该内容予以撤销。撤销该内容的 法律效果为宋某莉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故对宋某莉要求毛家山 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16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无想寺社区 居委会并非案涉征地分配方案的制订主体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体,故 对宋某莉要求无想寺社区居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江苏 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毛家山村民小组作出的分配方案中“2013年9月24日之前人 口款项每人165000元,外嫁女分配90%即148500元”的决定;
二、毛家山村民小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宋某莉征地补偿款16500元;
三、驳回宋某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城乡建设程度的不断加快及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发展,出现大量 农村土地被征收的现象。因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在承包地被征收后将面临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 增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随之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 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
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应当经由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受根深蒂固 的传统观念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在制订分配方案时往往对少数的“外嫁 女”决定不分或少分土地补偿费,“外嫁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此处狭义的“外嫁女”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女性,广 义的“外嫁女”则包括狭义的外嫁女所生的户口自出生时落户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子女以及入赘后户口迁入的女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认, 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 确的规定,但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前提必须要确认成员资格。通常 而言,应当结合持续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长期持续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因素来 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外,村民会议确定的成员资格确认标准 也应一并作为确认成员资格的依据予以综合考虑。
村民会议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分配方案能否产生约束力,不能将 是否遵循村民自治原则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衡量的首要标准应是分配 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分配方案的相关条款如侵犯了部分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利益,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相应条款的法 律效果为利益受侵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利益受侵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支付相应征地补偿费的主张,应当
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宋某莉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即在毛家山村民小 组,一直未迁出,且在毛家山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之毛家 山村民小组亦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确定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应认定宋某莉已取得毛家山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毛家山村民小组制订的分配方案不当地限制了宋某莉领 取征地补偿费的权益,侵害宋某莉合法财产权益的条款应当被依法撤
销,宋某莉请求支付相应份额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 持。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逯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