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林小某等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 被告(上诉人):张大某
被告:张小某、林小某、林大某
【基本案情】
陆某、林小某、张小某系某小学学生。林大某是林小某的法定代理 人,张大某是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35分左右的 课间操期间,林小某、张小某在某小学教学楼二层东北连廊嬉戏玩耍
时,陆某等人从连廊东头进入连廊,加入相互追逐嬉戏中。9时36分,
陆某突然返身往东跑去,其左侧与另一同学轻微刮蹭后,为躲避林小某 的“拍打”和从东边奔来的张小某,身体失衡,扑倒在地,造成上牙中间 两颗切齿11 、21牙冠折露髓,11冠根折。2018年3月7日、3月21日、7月 4日,陆某在家人的陪护下前往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门诊诊
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60.20元。2018年4月10日,福建某司法鉴定 所作出(2018)临字(伤残)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按医学生 理要求,陆某应到18周岁后方可对其损伤牙行种植固定治疗,评估牙齿 后续治疗费用约30000元。陆某花费鉴定费800元。此外,因陆某在损害 行为发生时尚属幼年,前往异地诊察、治疗、鉴定,需家人陪护,护理 费用600元。合计损失35460.2元。
【案件焦点】
1.陆某是否参与嬉戏;2.张小某是否触碰到了陆某。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林小某、张小某等多人 在学校校舍连廊狭窄光滑的场地空间内追逐嬉戏玩耍,所有行为人都有 可能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不意伤害的危险,陆某积极参与嬉戏,并在嬉戏 过程中未能准确判断通行障碍,及时调整肢体平衡,有效采取自护措
施,是造成牙齿磕碰的重要原因,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
有一定的原因力。受害人陆某与其他嬉戏参与人应对半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全部损失35460.20元的50%为17730.10元,其他参与人应当根据嬉 戏过程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远近程度连带承担余下17730.10元的 赔偿责任。现陆某选择在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最近的行为人林小 某、张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可予以支持。林小某、张小 某赔偿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林小某、张小 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故林大某、张大某应对林小某、张小某的行为给陆某造成 损失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陆某主张的未能认定的经济损失,依 法予以驳回。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 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
一、林大某、张大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陆某 经济损失17730.10元;
二、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张大某上诉认为其子张小某未触碰到陆某的理由与现场视频内 容不符,不予支持。但张小某触碰到陆某导致其受伤,并不当然构成侵 权。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需以不法行为及过错为要件。本案是小朋友 之间的嬉戏打闹,此项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陆某年龄将近十周 岁,具有识别此项活动危险性的能力,但其仍积极参与,应默示其自愿 承受此项嬉戏可能导致的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且陆某扑倒受伤的原
因,系在嬉戏过程中为躲避林小某的追逐转身跑开时与前方跑来的张小 某触碰而扑倒在地,林小某、张小某行为尚未超出嬉戏活动的合理限
度。故林小某、张小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不法。同时,林小某、张小 某并未恶意为之,亦难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就本案而
言,林小某、张小某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 分析,林小某、张小某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二人行为确与陆某受伤之间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造成陆某一方较大损失。故对于陆某的损
失,林小某、张小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予以适当分担。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3民初823号民事判 决;
二、林大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补偿款8000 元;
三、张大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补偿款8000 元;
四、驳回陆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一审法院以行为人张小某、林小某参与嬉闹追逐的行为系造成 受害人陆某伤害的主要原因,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根据原 因关系远近、原因力大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令张小某、林 小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年满十周岁的陆某具有 识别嬉闹追逐活动的危险性但积极参与,已默示认可该项活动可能导致 的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而张小某、林小某的行为并未超出嬉闹追逐的 合理限度,尚未构成不法,同时也并非恶意为之,不构成侵权;但因二 人的行为确与陆某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造成陆某较大损失,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判令 张小某、林小某的监护人分别补偿陆某8000元。一、二审判决结果之不 同,主要是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理解把握不够精准导致的,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适用仍 存有模糊认识。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
损害如果是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行为人或者第三 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行 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分配责
任;如果都没有过错,应根据个案情形判定是否属于无过错责任,或者 适用公平责任。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司法实践中的这个排除过程有时 候是比较困难的。就本案而言,课间休息时间,小学生,尤其是男学
生,追逐嬉闹已是常态,在一般人看来属于正常活动。虽然校方可能有 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但本案中受害人并未起诉学校,在此不评价学校的
责任。只就与受害人联系最近的两名同学即行为人而言,其与受害人等 一起嬉闹追逐,在他们看来,是他们平时课间常有的娱乐活动,他们可 能意识到这一过程中会发生伤害,但从他们积极参与的态度可看出,他 们已默示认可该过程可能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伤害,客观事实也可看出他 们并非恶意为之,不应认定行为人与受害人有过错。因而不能用过错责 任来判定本案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审法院就是误判参与嬉闹追逐的行 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从而根据过错程度与原因分配责任。
2.适用公平责任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因果关系,既然公平责任规定其
中,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时候当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但并不像过错责任 和无过错责任规定的必须达到相当性的因果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是基于公平理念根据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分 担,并非承担侵权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当作广义理解,除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外,还有事实上的某种关联,这种事实上的关联一般具
有“共同性、参与性”或是“为对方的利益而为”等属性。以本案为例,虽 然行为人与受害人参与嬉闹追逐的行为开启了一定的风险,但即便没有 行为人参与嬉闹追逐的行为,受害人自己嬉闹追逐的行为也可能受到伤 害;同时,嬉闹追逐行为不一定会有伤害,因而证明标准上无法达到侵 权责任要求的相当性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从两方面去判断:一是无 此行为即无此结果;二是此行为通常会产生此结果,两者同时成立,方 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3.适用公平责任需要衡量的“其他实际情况”
当前,已被审判实践普遍认可的“其他实际情况”通常包括:损害的 严重程度、受害人损失的其他救济途径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公平责任
原则的初衷是对损害严重影响其生活而无从分担的人给予救济,该救济 已打破“侵权人要有过错”这一常规,因此,当损害结果比较轻微,且对 受害人生活未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补偿,或者 行为人的经济能力远低于受害人时,都不宜适用公平责任改变财产分配 现状,而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只有当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让 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会导致明显不公或者权利义务失衡时,法院才可以 考虑适用公平责任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同时,该三方面因素也是审判 人员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补偿时衡量补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此外,审判人员还需审慎考量适用公平责任是否会破坏行为自由的 基本底线,是否损及其他更大的社会利益,还要考虑司法判决的引领作 用。比如电梯劝烟案之所以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除了行为人的劝烟行 为与受害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之外,对文明、公益行为进行倡导,也 是裁判者的重要考量,故其判决结果是正面积极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 谐。
编写人: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陈亮
36小学生相互嬉戏致一方受到伤害,双方均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30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