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累积因果关系分别侵权情形下原因力比例的认定

——王某某诉邱某某等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1民初784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被告:邱某某、某医院、某财产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1日17时30分,邱某某驾驶车辆与骑电动车的王某某相 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 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后王某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行右侧股骨干 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要求禁止患肢负重。2017年10月9
日,王某某检查影像报告显示钢板断裂,入院至扎兰屯市某医院治疗, 被诊断为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股骨干骨折。

经鉴定,从王某某在某医院行右股骨干骨折手术后4个月钢板折断 角度看,该损害与医方过早、不恰当的功能锻炼,发现后没有采取相应 治疗措施、没有告知等因素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早被动继续拧肢体 锻炼等过错应为主要因素,医方存在的过错参与度应为90%;患者存在 轻微因素,参与度为10%;钢板断裂与交通事故致伤无因果关系。本例 外伤致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1厘米,评定为伤 残十级。本例伤残十级为交通事故所致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及医源性因素 共同构成因果关系,其中交通事故致伤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80%;医 源性因素为辅助因素,参与度为20%。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某某、某医院、某财产保险公司: 1.赔偿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 养费;2.取出体内固定物手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 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待司法鉴定后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王某某因内固定物骨折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2.王某 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多因一果的人 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右股骨折后,又因医疗损害对王某某 右股骨折损伤起到辅助侵害作用,经鉴定王某某右股骨折损伤构成伤残 十级,交通事故所致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及医源性因素共同构成因果关
系,其中交通事故致伤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80%;医源性因素为辅助 因素,参与度为20% 。某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2周后复查,根据复查情 况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内固定物取出术时间” ,也就是因交通事故造 成王某某受伤治疗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是必要的,此手术与某医院是 否存在医疗过错无关。因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结 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邱某某承担事故责 任的70% ,王某某承担事故责任的30% 。故邱某某应给付王某某取出内 固定物手术费及超出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费用合计16055元,某财产保 险公司在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王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 理费合计103874.2元,某医院给付王某某赔偿款85835元。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伤残赔偿责任限 额范围内给付王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03874.2元;





二、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右股骨髓内针取 出医疗费、营养费及超出伤残赔偿限额部分合计16055元;

三、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某85835元。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构成累积(竞合)因果 关系的分别侵权问题在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提供了此种情 况下原因力比例在实务审判中的认定方法。

1.累积(竞合)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划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其立法本意在于强调责任承担与理性预期的合理一致,限制连带责任的 适用范围。共同侵权必须以必要的意思联络为要件,数人侵权须以意思 联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条件。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聚合(等 价)因果关系类型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规定累积(竞合)的 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承担分别责任。累积(竞合)的因果关系竞合侵 权行为,是数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 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其原因力 可分,即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又称“多因一果”致人损害。

2.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何为“能够确定责任大 小” ,损害赔偿债务份额的确定,有两个基本考虑因素:首要的考虑因





素是过错,因为过错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次要的考虑因素 是原因力,因为通过原因力的比例结合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比例,可 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份额。原因力比例的斟酌就成为确 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债务份额的必要因素。

3.原因力比例的认定方法

本案中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损,在治疗过程中,又因医疗损 害受到侵权。王某某所出现的侵害后果,是由两个侵权行为造成,可以 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二阶段为医疗损害 责任。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邱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
任;王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 责任。因交通事故已经造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后经第一次手术植 入钢板后,钢板断裂导致王某某第二次手术重新植入新的钢板,钢板断 裂系因医疗损害责任产生的后果。对王某某造成伤残的损害后果,需要 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因力,因涉及专门性问
题,需要司法鉴定程序作出鉴别,而委托鉴定的事项是解决案件的关
键,本案中将委托事项确认为:王某某伤情构成伤残,因手术治疗腿部 骨折所使用固定钢板断裂和交通事故损害行为对伤残等级的参与比例。

综上,本案依据王某某受侵害的累积过程对其受损后果的原因力确 定责任大小。在一案中解决王某某的侵害赔偿问题,通过对该权利的法 律性质的分析,寻找了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情形下,如何区分原因力 的实务审判方法,针对累积受侵时间区分侵权后果,针对累积因果关系 明确委托鉴定事项,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的 情形下,区分原因力承担相应责任侵权案件的有效审理提供有益的借





鉴。

编写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