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免除,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许某锋诉黄某群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某锋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群、黄某珠、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8日,许某锋与黄某群、麒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 定麒麟公司系瑧豪公司开发的“大洋雅苑”项目承包人、黄某群是该工程 实际施工人。为推进工程完工,许某锋自愿提供借款,并由麒麟公司监 督黄某群使用该借款,黄某群应负责推进工程项目直至最终完工;许某 锋按下列期限提供借款并直接支付至麒麟公司的银行账户… …若麒麟公 司及黄某群针对瑧豪公司提起的诉讼无法及时执行到工程款,许某锋同





意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再酌情考虑解决剩余款项… …麒麟公司应负责监督 借款的使用,确保黄某群将全部款项用于“大洋雅苑”项目施工;在麒麟 公司收到瑧豪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优先清偿许某锋提供的上述借款。 2011年10月20日,许某锋、麒麟公司、黄某群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诉讼执行得款的本金部分应优先保障“大洋雅苑”项目的施工尾款及诉讼 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再清偿许某锋按照《协议书》提供的借款,若 上述诉讼执行得款尚不足以清偿许某锋按协议书提供的款项,麒麟公司 应继续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追偿,但许某锋承诺不向麒麟公司或黄某群追 偿差额部分的款项。

签订协议后,许某锋先后转账支付借款合计1400万元。2016年3月 14日,麒麟公司与许某锋协商约定,先还800万元,余款待与侯某水账 目理清后支付。麒麟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许某锋付款500万元。2016 年8月17日,许某锋与麒麟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麒麟公司向 许某锋支付700万元,许某锋在收到700万元后就本案借款不再向麒麟公 司主张权利,但保留麒麟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剩余款项向黄某群 及其配偶黄某珠继续追讨。

【案件焦点】

在债权人许某锋免除共同债务人之一麒麟公司剩余债务的情况下, 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黄某群,是否还应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书》《补充 协议书》约定,许某锋直接向麒麟公司和黄某群提供款项,麒麟公司和 黄某群以实际受偿的工程款扣除施工尾款后的余额承担还款责任。双方





之间权利义务符合借贷关系法律特征,应认定许某锋与麒麟公司、黄某 群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审期间,许某锋与麒麟公司签订《和解协 议书》,约定麒麟公司再向许某锋支付700万元,许某锋承诺就本案借 款不再向麒麟公司主张权利,剩余款项向黄某群、黄某珠继续追讨。该 《和解协议书》未征得黄某群、黄某珠同意,对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迟延还款的责任在麒麟公司,许某锋同意免除麒麟公司对剩余债 务的还款责任,却要求无法控制和支配执行款的黄某群承担该部分债
务,有违公平原则。许某锋自愿放弃对麒麟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系对 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在《补充协议》明确麒麟公司承担履行还款义 务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对债务的豁免应及于其他共同借款人,即黄某群 在许某锋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也应免除还款责任。因此,对许某锋要求黄 某群、黄某珠偿还剩余借款、资金占用费及保全申请费的诉讼请求,依 法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许某锋的诉讼请求。

许某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锋承诺不向麒麟公司 或黄某群追偿差额部分的款项,已经明确放弃了请求麒麟公司、黄某群 除补充协议约定之外再另行还款的权利,也免除了麒麟公司、黄某群以 诉讼执行得款之外的款项偿还讼争借款的义务。因此,许某锋提起本案 诉讼请求黄某群偿还讼争借款本金4240302元及资金占用费,与三方
《补充协议》约定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 予以维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 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 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 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 向部分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得妨碍该部分连带债务人对超过其应 当负担的份额依法行使追偿权。一旦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
务,势必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承担债务后,不能向该债务人追偿,显 然有悖于法律规定。而且,连带债务人对外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
务,一人的清偿行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 终止。因此,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免除债务的,其行为效力应当及 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