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夫妻共同投资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黄某泽诉郭某、赵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1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泽

原告(上诉人):郭某、赵某 【基本案情】
黄某泽方与郭某方共同投资“参芪扶正抗癌胶囊”项目。2010年1月 31日,郭某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及 其制备方法”已经申请专利(该专利的配方由郭某实际控制),申请人 为赵某。当日,神洲公司(系投资“参芪扶正抗癌胶囊”项目的投资公
司)相关人员黄某泽、郭某等签订重组方案,郭某新成立一家公司间接 持有神洲公司25.056%股权。2010年3月17日,郭某控制的嘉圆丰公司成 立,赵某为嘉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和执行董事。2010年 8月1日,神洲公司相关人员黄某泽、郭某等签订公司重组方案补充协





议,约定嘉园丰公司股东主要为郭某及其妻子赵某,其继承郭某已签署 的相关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即神洲公司重组后,郭某为神洲公司 的董事长,该公司的股东有代表黄某泽方的润洲公司以及代表郭某方的 嘉圆丰公司等。2014年3月18日,郭某向黄某泽借款100万元,借款用途 为“抗癌胶囊临床试验” ,并支付给了临床试验单位。关于“参芪扶正抗 癌胶囊”项目临床试验费用的承担人,郭某和黄某泽方均认可“临床试验 费用是由除黄某泽父子三人外的郭某及其利益相关方负担” 。2016年6月 1日。郭某再次因支付专家费为由向黄某泽借款10万元。嗣后,黄某泽 要求郭某、赵某归还借款未果,并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借款赵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的除外。

本案中,神洲公司系参与“参芪扶正抗癌胶囊”项目的投资公司,郭 某任神洲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的股东中代表郭某方的嘉圆丰公司由郭某 和其妻子赵某任主要职务,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故上述投资行为赵 某是知晓并参与的。因此,郭某、赵某作为投资方嘉圆丰公司的股东为 抗癌项目实施临床试验筹集资金所负的110万元借款均系郭某夫妇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所负,应由郭某和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郭某、赵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泽支付借款110万元及逾 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 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0万元为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郭某、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笔借款发生在 郭某、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所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该对外投资 属于夫妻共同对外投资,且该对外投资及借款用于投资事宜赵某应属明 知,并且,赵某也享有投资收益。故郭某、赵某上诉认为赵某不应承担 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已从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夫妻债务推定说”修正为倾向保 护不知情的配偶方的“三共同说”即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即从夫妻共同投资经营,共 享投资收益的角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 应着重把握几个方面:

1.若非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共同债务必须为夫妻共同生 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事实的认定不 能仅凭借条载明的内容,而应结合其他综合证据如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 况、家庭背景、工作收入情况、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

2.配偶是否从债务、获得了利益或拟获得预期利益。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譬如,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商务投资活动,配偶一方为投资向外借款,只 要有获得预期利益的期待,在配偶方对投资行为明知且参与的情况下, 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债务是否属于家事范围。若 债务属于家事代理范围,则由配偶方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债务不属于家事代理范围,则由出借人证明该债务符合“三共同”的情 形。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徐培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