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诉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4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段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 【基本案情】
段某于2014年1月22日入职肯德基公司,签订期限为2014年1月22日 至2017年1月21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6日,段某在宣武门分店工 作时受伤;2015年4月1日,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段某发放工伤 证;2017年3月14日,段某工伤等级被认定为十级。2017年4月20日,北 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32
元;2018年1月2日,肯德基公司向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32 元。
段某曾就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医药费1000 元申请仲裁,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 〔2017〕第2405号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4日终止,
驳回段某仲裁请求。段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因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17386号 裁定书,裁定按段某撤诉处理。
段某再次申请仲裁,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 东劳人仲字〔2018〕第114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段某仲裁请求。段某不 服该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1.肯德基公司支付段 某伤残补助金24656.45元;2.肯德基公司继续履行与段某之间的劳动合 同。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辖57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 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肯德基公司已按照北京市西城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金额向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现段某 再次主张该项补助,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京东劳人仲字
〔2017〕第2405号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4日终止,段 某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京东劳人仲字
〔2017〕第2405号裁决书生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4日终止,
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 予以驳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段某在法院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已生效的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7386号裁定书,因此京东劳人仲字
〔2017〕第2405号裁决书生效,段某与肯德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17年3月14日终止。故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 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的金额由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并非段某自行核定 的数额,且肯德基公司已向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段某再次主 张该项补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限 内提起诉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
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仍属于立法空白,因 此有必要填补该法律漏洞。
首先,仲裁裁决书经原告起诉后并非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仅 认为仲裁裁决书经原告起诉后绝对不生效,易造成仲裁裁决书效力空
白,当事人将失去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凭证,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可比照“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 力。”参照该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这就相当于法院没有对 劳动纠纷和劳动仲裁进行审判,类比“期满不起诉”的法律效果,仲裁裁 决书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可参考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中的文书效力规定。1998年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 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 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 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 效。”因此,在裁审文书效力衔接方面,亦应当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批复中关于一二审程序中文书效力的有关规定。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 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当事人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因法院已就案件实体争议进行审判,当事人不
服生效的一审判决可通过对该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不服因按自动撤回上诉而生效的一审判决的救济 途径,但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如果确有错误,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就会缺乏 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制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 决书的效力问题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综上,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按撤 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程新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