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债务加入之并存的债务承担

——邹峰某诉邹某花等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邹峰某

被告:邹某花、邹某云、邹泉某、邹某龙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27日,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与被告邹 某花(借款人)、原告邹峰某(共同连带保证人)、三被告邹某云、邹 泉某、邹某龙(共同连带保证人)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担保借款 合同》,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 用社诉来法院。2008年11月6日,法院作出(2008)西商初字第2173号 民事判决书,判令邹某花向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偿还 借款本金及利息,邹泉某、邹峰某、邹某云、邹某龙对邹某花的上述清 偿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





务,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申请执行。原告邹峰某向法 院缴纳案款及相关费用35700元。后被告邹某云返还原告邹峰某9000
元,剩余26700元未还。

【案件焦点】

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邹某云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其自愿要求承担全 部还款责任的行为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基于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了保证责任,现向四被告追偿,符合法 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
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被告邹某花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全 部还款责任。被告邹某云虽为名义上的保证人,但却是借款的实际使用 人,理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现其自愿要求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法院予 以准许。其他保证人即被告邹泉某、被告邹某龙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 清偿。由于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应平均分担。各连带 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某花、邹某云追偿。山东省 莱西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邹某花、邹某云连带给付原告邹峰某26700元,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二、被告邹泉某对上述一款项的1/4即6675元(26700元/4)承担连 带责任,被告邹泉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邹某花、邹某云追 偿;





三、被告邹某龙对上述一款项的1/4即6675元(26700元/4)承担连 带责任,被告邹某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邹某花、邹某云追 偿。

【法官后语】

上述案件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审理意见是依据债务加入进行阐述的。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成为新 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
务。

第三人单方允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表示反对,产生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此时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 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 务承担导致债务人增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原则上并不要 求债权人同意,只要其不反对即可。

编写人: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