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甲申请蒋乙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 当事人
申请人:蒋甲
被申请人:蒋乙 【基本案情】
申请人蒋甲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与被申请人蒋乙于2015年年初起诉离 婚,双方于2010年生育婚生子蒋甲。在曾某与蒋乙离婚诉讼期间,蒋甲 被北京某某小学录取并办理了入学手续。2016年7月1日,蒋甲被其父亲 蒋乙从北京某某商场的辅导班接走后带至浙江省××市居住。2016年9
月,蒋乙未能让蒋甲按时入学,且拒绝说明孩子去处,也不带回孩子入 学。曾某表示2017年2月在浙江省××市乡下的一个幼儿园找到孩子并带 回北京,其间孩子由爷爷奶奶租房照顾,蒋乙未照看蒋甲。蒋甲的法定
代理人曾某认为被申请人非法藏匿孩子,拒不让孩子上学,且长期放弃 对孩子的监护,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现孩子新学期入学在即,需马上办 理入学手续,为了保护蒋甲的受教育权及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权, 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件焦点】
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否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 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蒋乙在离婚诉讼期间对 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蒋甲就读哪所学校的问题存在争议,但双方的目的 都是蒋甲健康地成长。现蒋甲已经在北京市某某小学办理了入学手续, 故应该给蒋甲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利。因蒋乙未在开学时将蒋甲送回北京市某某小学读书,使蒋甲在一年 级的第一个学期未能在其注册的学校正常读书,已经影响到了蒋甲的学 习生活。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种情况,应当对蒋乙的行为予以必要限
制。蒋乙和曾某作为蒋甲的父母,在离婚诉讼期间,均应理性约束各自 的行为,在生效离婚判决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最终确定之前,充分保障 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孩子的感受,以利于 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蒋乙在未经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蒋甲带走。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表面上看,本案申请人蒋甲虽然没有遭受或者面临被殴打、捆
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的侵害行为,但 在实际生活中,被申请人蒋乙因与申请人蒋甲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之间的 婚姻纠纷,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蒋甲就读哪所学校的问题产生争议, 蒋乙为了获取蒋甲的抚养权而不顾蒋甲的个人感受将其带走,并未按时 就读已经办理入学手续的北京某某小学,作为监护人之一没有保障未成 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行为已经给蒋甲带来精神层面的损害,故 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出发,本案作出禁止蒋乙在未经曾某同意的情 况下将蒋甲带走的裁定。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扩大人身安 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将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护纳入人 身安全保护令中。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 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这就要求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而
且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在离婚诉讼中,一些父母为了获取子女的抚养 权,往往会不顾孩子正处于适龄入学、上学阶段,采取临时接走并进行 藏匿等方式不让对方接触子女,不让未成年子女正常上学。该种行为不 仅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人格、心灵、 精神层面上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实 现因滥用抚养权而影响受教育权的合理规制,对抚养权进行临时处分并 提前进行子女交付,能够保障子女及时、正常上学,降低父母因离婚纠 纷中产生的矛盾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身心伤害。
二是从源头上预防父母在离婚、抚养、探望问题上分歧升级。实践 中,离婚纠纷往往因感情、子女、财产等问题争议较大,导致诉讼时间 较长,有的甚至持续2年至3年,如果不加以限制,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 权很难得到保障。由此便会不断加剧父母之间的矛盾升级,不利于家庭 纠纷的高效化解。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责令父母作出或禁止作出 一定行为,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次要考虑离 婚父母的抚养和探望需求,有利于预防父母争议分歧升级,实现子女利 益最大化。
三是为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执行奠定基础。实践中,抚养权或探望权 案件大都难以执行,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审判与执行过于分离,未能切实 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张,就 是要让未成年子女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中,防止父母将子女带离 经常居住地、单方委托他人代为抚养、限制子女人身自由、抢夺子女
等。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正常的学习教 育,而且能够避免找不到子女下落、无法进行子女交付的现象,能够为 将来的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减少执行不能的现象。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程杰 张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