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功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伤害

——安岳县妇女联合会代未成年人莫某甲、莫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保令5号

2.案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 当事人
申请人:莫某甲、莫某乙

代为申请机构:安岳县妇女联合会 被申请人:莫某某
【基本案情】

莫某甲、莫某乙系被申请人莫某某的双胞胎未成年女儿,被申请人 的妻子精神失常,长期住在娘家。被申请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等打其女莫





某甲、莫某乙,并经村委、妇联等多次调解及教育。2017年6月4日晚, 莫某某因其女几天没回家,在其女熟睡后用绳子将其脚捆住,用藤条将 其手、脚、背打伤。派出所出警后将莫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了解,并有 接警记录,次日上午其女被送去医院治疗。安岳县妇女联合会向人民法 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女莫某甲、莫某乙殴
打。

【案件焦点】

1.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如何发挥保护令的功效。 【法院裁判要旨】
2017年6月7日,安岳县妇女联合会代莫某甲、莫某乙向安岳县人民 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随案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110 案件信息、乡妇联关于解决父亲对女儿施暴问题情况汇报。法院经审查 认为,被申请人莫某某之女莫某甲、莫某乙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 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申请人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所在派出所的接警记 录,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安岳县妇女联合会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莫某某对其女莫某甲、莫某乙实施殴打等形式的家庭 暴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 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莫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后语】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 全保护令制度。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 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 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
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 请。本案是全县首份由县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典 型的意义。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中既有受害者,也有加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 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家庭暴力 的核心是控制,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了达到控制受害方的 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控制”是指某人或某事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 响之下。家庭暴力的类型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精神暴力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 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 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 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立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条文的 基础上,结合申请人的证据,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控制性、恐 惧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还要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处理案件
时,应注重以下问题:一是要充分把握立法目的,即制止家暴和预防家 暴,重在预防。二是要注重内心确认,不要担心国家公权力介入会不会 导致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恶化,甚至家庭解体(立法者对此已充分论
证)。三是要具有“三种意识” 。即“性别平等意识” ,这是我国的一项基 本国策。“禁止家庭暴力意识” ,暴力就是暴力,它不是个人或家庭隐
私,不能被容忍,不适用“丛林法则” ,反家暴问题上,司法权不能缺
席。“受害人无过错意识” ,即受害人即便有许多毛病、过错,如打牌输 钱、“红杏出墙”等,均不能作为挨打的理由,不能成为施暴的原因。四 是及时制发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该裁定书时,不要严苛申 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要凭法官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法定时限内 制发并送达给当事人及公安机关、居委会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对找不到 当事人的,在其住所附近张贴该裁定书。五是要形成合力,联动反家
暴。与公安、妇联、民政等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反家暴工作机制。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 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不仅能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 人格尊严,也能警醒被申请人,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彰显法 律的权威。

编写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 蒋新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