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帝诉穆某亮遗嘱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3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齐某帝
被告(上诉人):穆某亮 【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帝与齐某芝系姐弟关系。1993年11月13日,被告穆某亮与 齐某芝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穆某亮与前妻育有 两名子女,齐某芝与前夫育有一女张某,至穆某亮与齐某芝再婚时,穆 某亮子女均已成年,张某年满15周岁,与穆某亮、齐某芝共同生活。
2015年2月17日张某去世。2016年12月26日齐某芝去世。齐某芝之父母 均先于齐某芝死亡。
齐某芝曾于2015年4月28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张某 遗产的公证。同日,穆某亮书写声明书一份,明确表示对其继子女张某 去世后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县××南区×号楼×单元102号,北京市朝 阳区××苑×号楼×门601号的房产两套,指南者1J4NF4××型小型越野客车 一辆, 自愿全部放弃继承权。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作 出(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472号、03473号、03474号公证书,其 上写明与张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穆某亮表示自愿放弃张某遗产的继承 权,故张某的遗产由其母亲齐某芝继承。后上述遗产均变更登记在齐某 芝名下,房产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6年1月21日,齐某芝立下《遗嘱》,写明上述两套房产及指南 者越野车均由其弟弟齐某帝继承。现齐某帝要求上述两套房产及指南者 越野车归其所有。穆某亮不认可该遗嘱,后经鉴定该遗嘱系齐某芝本人 书写。穆某亮主张密云区1××号房屋系其与齐某芝的夫妻共同财产,齐 某芝在未向其告知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朝阳区6××号房屋及指 南者越野车其虽未出资,但其与张某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亦 属于继承人之一。张某去世后,其为了照顾齐某芝的情绪及日后方便打 理,故放弃继承,全部登记在齐某芝名下,但即使其放弃继承张某的遗 产,本案诉争的房屋和车辆亦系齐某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应 当是其与齐某芝的共同财产。
另,穆某亮和齐某芝曾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购买密云区1××号 房屋是由齐某芝出资的,该房产权仍登记在齐某芝名下,穆某亮仅有居 住权,没有所有权。穆某亮认可该协议系其签订,但主张其对该房屋曾 出资3万元,对此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案件焦点】
穆某亮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能否认定穆某亮与齐某芝达成约 定,从张某处继承的遗产系齐某芝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遗 产在未实际分割之前,应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张某去世后,其遗产 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齐某芝和穆某亮二人,且二人系夫妻关系。在遗产分 割时,穆某亮在声明中明确表示对于张某所有的遗产,其自愿全部放弃 继承权,故张某的遗产由齐某芝一人继承,应属齐某芝的个人财产。齐 某芝所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 式要件。且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该遗嘱系齐某芝真实意思表示,且遗 嘱所处分的财产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该遗嘱系有效遗
嘱。齐某芝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本案诉争的房屋、车辆由原告继承,故对 于原告要求继承上述遗产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 支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坐落于朝阳区××苑×号楼×门601房屋归原告齐某帝继承;
二、坐落于密云县××南区×号楼×单元102房屋归原告齐某帝继承;
三、指南者1J4NF4××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归原告齐某帝继承。
穆某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办理张某遗产的继承公证过程中,穆某亮出具的声明书写明放弃 对张某遗产的全部继承权,继承公证文书中载明张某遗产由其母亲齐某 芝一人继承,随后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登记在齐某芝名下且房屋共有情况 载明齐某芝单独所有,结合上述遗产处理过程及所涉文书内容,以及后
续财产权属的登记情况,按一般人的通常理解,系属穆某亮、齐某芝对 于张某遗产由齐某芝一人继承所有达成合意。齐某芝与穆某亮再婚时, 张某已年满15周岁,穆某亮对其抚养教育时间不长张某即已成年。且张 某名下的遗产,无证据表明上述财产来源与穆某亮具有关联。再者,如 采纳穆某亮的主张,其放弃声明放弃的仅为作为张某继承人的继承权, 而非齐某芝所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属,考虑到张某仅有穆某亮、齐某芝两 位继承人,则与穆某亮不放弃继承所达到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其上述 放弃遗产的声明并无存在的必要,显然与双方进行继承公证的初衷不
符。穆某亮在声明书中虽未明确写明放弃对齐某芝所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考虑到双方年龄、职业及教育背景,均非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其字面表述上虽不完善,不足以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故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穆某亮书写的声明书及齐某 芝与穆某亮办理的公证书中,穆某亮均明确表示,仅放弃对张某遗产的 继承权,根据字面意思,穆某亮放弃的仅仅是作为张某继承人的继承
权。放弃的这部分遗产由齐某芝继承后,依据法律规定,齐某芝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齐某芝去世后,穆某亮 并未放弃对齐某芝遗产的继承权,故齐某芝的遗嘱处分了属于穆某亮的 财产。另一种观点则是本案的观点,认为穆某亮自愿放弃对张某遗产的 继承权,应视为穆某亮、齐某芝对于张某遗产由齐某芝一人继承所有已 经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夫 妻双方继承子女遗产时,如果其中一方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另一方继承 的遗产究竟系个人财产还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 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面对没有具体法条规定的案件,法官不能机械地 固守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而是要综合 分析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判决结果要考虑社会 价值的倡导,要为社会树立行为标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本案中,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判决,实际上造成了穆某亮与齐某芝 的继承公证手续毫无意义,这显然违背了齐某芝办理公证手续的初衷, 也与日常生活逻辑不符。并且因穆某亮与张某建立抚养关系仅三年时
间,张某的遗产穆某亮亦无任何贡献,如仅依据婚姻关系穆某亮便享有 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对齐某芝亦不公平,如形成判例,也不具有正
面、良好的示范效应。故本案从齐某芝与穆某亮签订的协议书入手,分 析出穆某亮与齐某芝属于再婚,经济上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这就能理 解双方在继承张某遗产时选择公证的真正目的——厘清财产权属。从日 常逻辑推理,公证时穆某亮应该是知悉齐某芝的真实意愿是张某的遗产 由其个人继承且作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穆某亮依然出具了放 弃张某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这表示穆某亮对张某遗 产归齐某芝个人所有是同意的,且穆某亮辩解出具该声明是为了照顾齐 某芝的情绪,更从侧面印证了齐某芝的真实意思。穆某亮在声明书中虽 未明确写明放弃对齐某芝所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穆某亮、齐某芝作为非 法律人士,法院对其书写的内容不能过于苛责,仅从字面意思进行解读 是不恰当的,而要结合当事人的行为还原文字背后的真正含义。本案的 判决结果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实现了真正的公平正义。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张东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