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提供劳务方违反工作纪律受到损害的责任划分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9日
——刘某章诉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刘某章

被告: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刘某章于2017年2月1日进入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
作。2017年6月14日,刘某章驾驶拖挂车在安宁市青武山云南能投昆明 盐矿装货时从车上摔下导致跌伤,后送至云南昆钢医院住院治疗27天, 医疗费用已由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支付。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刘某章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内骨性占位评定为九级





伤残,右腕关节功能活动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16000 元。
另查明,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场所关于承运驾驶员职责的安 全告知书要求不得穿凉鞋进入装车作业现场,事发时刘某章穿着凉鞋。

【案件焦点】

1.刘某章因身体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何计算;2.刘某章所受损失 由谁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章在为安宁驰达物 流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根据过错承担 侵权责任。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车辆是否挂 靠被告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均不引起责任主体的变更。本案中,刘某 章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 其行为本身存在较大过错;刘某章作为专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
员,违反工作纪律穿着凉鞋进入作业现场,其行为本身对损害结果的产 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由安宁驰达物流有 限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刘某章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费用确定为:残疾赔偿金136382.4元、 误工费29595元、护理费9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交通费500





元、后期治疗费16000元、鉴定费1800元、被扶养费生活费12965元,以 上合计209104.4元,由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 188194元,剩余10%的责任由刘某章自行承担。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章各项 损失共计人民币188194元;

二、驳回刘某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 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 议。劳务合同分两类:一类是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步,如运输、寄存 等,该类劳务合同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另一类是消费过程独立于生产 过程,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该类劳务合同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
果。

劳务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完全以其自由意志签订合同,应首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合同双方可以就提供劳务一方是否遵 守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纪律及违反工作纪律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进行约定。在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违反工作纪律 受到身体伤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系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确定。

由于国家对劳务合同的干预程度较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外,合同内容的约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当 事人未对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受到接受劳务一方工作纪律的约束及违反工 作纪律所产生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约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 系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受到接受劳务一方工 作纪律的约束根据劳务合同种类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一般来说,运输合 同等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劳务合同,因提供劳务方的生产过程与接受 劳务方的消费过程同步,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时应当受到接受劳务方 与劳务活动相关的工作纪律约束。承揽合同等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 同,因消费过程独立于生产过程,提供劳务方交付的是劳务结果,可不 受接受劳务方工作纪律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 定,过错责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担责原则。在提供劳务方不 受接受劳务方工作纪律约束的情况下,其受到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是 否遵守工作纪律无关,在责任划分过程中应结合其他因素判定双方过错 程度。在需要接受劳务方工作纪律约束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方违反工作 纪律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但是,由于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双 方主体间不存在人身关系,提供劳务方不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
排,也不必严格遵守接受劳务方的规章制度,其责任承担应当分析违反





工作纪律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确定。本案中,双方劳务 合同系运输合同,刘某章需要遵守被告运输方面的工作纪律。被告工作 场所关于承运驾驶员职责的安全告知书要求不得穿凉鞋进入装车作业现 场,事发时刘某章穿着凉鞋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的规定,存在一定过 错。由于造成刘某章受伤的主要原因系被告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由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0%的赔 偿责任。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 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