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破产清算纠纷
3. 当事人
申请人: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南公司) 【基本案情】
景南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31日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2013年公司各股东进行重组,重组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 的权利与义务、债权和债务。公司重组经营至2013年8月因严重亏损停 止营业,将厂房、配套设备以及办公楼租赁给林立成经营至今。其间, 申请人以新一届股东名义于2016年6月8日在福建省漳浦县行政工商管理 局重新注册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0万元,经 营期限至2036年7月30日止。景南公司的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债 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2336.8793万元,而景南公司的债 权为439.4683万元,其名下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经法院委托评估机 构作出的评估价值为1679.445万元,二项合计2118.9133万元,景南公司
已连续长时间无法偿还债务。2017年10月10日,景南公司向福建省漳浦 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景南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景南公司财产状况说明、财产清册、债务清
册、债权清册、审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证据材料。
【案件焦点】
对于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应如何进行审查判断和作出认 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南公司提交的债务中,包括 了职工赵某彬、缪某某、赵某婷、李某凤、赵某英五人的工资,上述五 件劳动争议纠纷。该五件劳动争议中工资存折虚假,可能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2016年8月24日,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漳浦县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五件仲裁调解书。2017年2月7日,法院又 作出执行裁定,终结上述五件案件的执行。景南公司将上述已经由法院 审核认为不属于其公司的债务又列入债务清册,且债务数额又不断增多 (赵某彬等五人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301920元,而景南公司在其债务清 册中列明的债务为984400元),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目的是增加 债务,达到破产清算条件,阻碍其他案件的正常执行,景南公司提供的 申请破产债务清册的债务明显存在虚假成分,难以认定其资不抵债事实 成立。据此,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景南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
宣判后,景南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景南公司提交的财产清 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来看,景南公司的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 确认且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2336.8793万元,而景南 公司的债权为439.4683万元,其名下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经法院委 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为1679.445万元,二项合计2118.9133万元; 由于景南公司已停止生产多年,厂房、设备均出租给案外人经营使用, 景南公司所举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可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据 此,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 十二条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3破申1号民事裁 定;
二、指令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景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
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景南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和条件?
一、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规范解读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 ,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 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 序发生的原因。[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 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 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 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 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 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 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 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 全清偿债务。”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 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
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
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 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 形。”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原因的内部逻辑,并对破产原因
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等关键概念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解释。
二、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实务判断与认定
要正确理解破产原因,通常必须正确把握“不能清偿”“资不抵
债”“停止支付”这三个概念及其内在联系与区别。司法实践中,对于企 业法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3]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为支付不能或者不能支付。不能清偿的 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技术等任何方 法清偿债务。企业法人的清偿能力并非仅取决于债务人的货币性财产, 往往包括债务人的信用或者技术。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系已经到期、被提出清偿要求而且没 有争议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金钱给付为标的,但非货币性债务必须能够以货 币评价时,才具有破产法语境下评价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的意义。
(4)债务人不能清偿是全面地不能清偿而且处于持续状况。不能 将对个别债务不能清偿视为提起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
(5)“不能清偿”是债务人的一种客观财产状况,应由法院结合事 实和法律综合认定。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 ,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的客观状况。实践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往往同时存在,但 两者不能等同。“不能清偿”考察的是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需要综合判定 债务人的财产、信用、技术、能力等各种因素,而“资不抵债”考察的着 眼点是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债务无论是否到期都应计算在内。在债 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其具有良好的信用或者融资能力等 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三)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偿
停止支付,通常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债务的 主观意识表示。停止支付与不能清偿的关系表现为:前者为外在的主观 表示,后者为内在的客观经济状况;前者的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最典型 的外在行为表现,但是支付停止并不必然表明不能清偿。各国立法通常 规定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的同时,规定“停止支付”作为不能清偿 的推定事由,以合理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问题,法院可以据 此判定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
综上,本案中,景南公司的债务金额为2336.8793万元,而景南公 司的债权和资产二项合计2118.9133万元,已明显资不抵债,而且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景南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二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是正确的。
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