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驾驶员驾驶证记分满12分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商业险

——梁某好诉陈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8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梁某好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华、赵某浪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深圳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4日,陈某华驾驶粤BS6×××号牌小型轿车沿广州市荔 湾区双桥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双桥路地铁坦尾站出口对出路段,与由 南往北方向横过马路的梁某好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好受伤的交通事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





某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好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某好被送往医院急诊后住院治疗。2017年9月20
日,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梁某好 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护理期限以180天为宜。 梁某好支付了3000元鉴定费。
粤BS6×××号牌小轿车的车主系赵某浪。2016年8月12日,赵某浪为 该车辆向财产保险深圳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 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其中,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 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条款。据保单所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项记载,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 格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 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 章第二十四条记载,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
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 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陈某华的驾 驶证累计记分12分,状态为超分。梁某好的户籍属居民家庭户。

财产保险深圳公司及赵某浪确认,赵某浪是通过电话销售车险途径 投保。财产保险深圳公司提供一份保险销售电话录音光盘及通话内容文 字记录,据该记录,该公司电话客服提及“只要出现无证驾驶、酒后驾 驶、行驶证、驾驶证过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案件焦点】

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梁某好在事故发生时持有驾驶证,不符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 驶资格”的情形。第二,虽然陈某华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被累计记分 12分,但未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且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并无认定陈某华的行为属无证驾 驶,故此情形不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驾驶人无证 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第三,
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但从其提供的 电话车险销售电话录音记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看,均无明确说明驾 驶员驾驶证记分累计12分属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由此,保险合同 对于驾驶人驾驶证计分满12分属免予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并无明确约定, 财产保险深圳公司提出免责抗辩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 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一次 性赔付梁某好182444.04元;





二、驳回梁某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财产保险深圳公司不服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财产保险深圳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 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 的分析认定,对财产保险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 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为由拒 赔能否成立。此争议焦点包括两个问题,一是驾驶证记分满12分是否属 于无证驾驶;二是记分累计12分是否属保险公司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事 由。
1.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 驾驶机动车。据该规定,若发生事故属无证驾驶。二是此情况下并不意 味着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可以通过学习、参加考试等注销记分,只有 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等情形时,驾驶证 才停止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





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 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 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 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 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 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 该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 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分满12分时,如管 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 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到场处
理,其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并未认定驾驶人陈某华的行为属 无证驾驶,且在事故后陈某华通过学习、考试消除了扣分,恰表明了陈 某华在事故发生时是有驾驶资格的,不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
款》“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形。

2.驾驶人驾驶证记分累计12分是否属商业险免责事由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应在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保险合同免于承担保险的责任范围应以合 同条款的表述为依据,且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释明。本案中,商业 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 扣、吊销、注销期间” ,而并未明确规定驾驶证记分满12分属免责事
由。即便是保险公司主张的投保前电话客服提示,也并未驾驶证记分满 12分可以拒赔的说明。由此可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驾驶证 累计记分达12分属免责情形。

综上,双方保险合同既没有明确规定驾驶证记分满12分可以免责,





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也并无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的明确依据。从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以及保障交通事故 受害人利益出发,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更为公平合理。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梁伟芳 梁斯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