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执行中对教育费的认定问题

——钟某华诉张某军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执复134号执行裁定书
2. 事由:执行异议
3.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钟某华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军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华与被告张某军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 2017年10月30日以(2017)湘0104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原告钟某华与被告张某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张 甲由原告钟某华直接抚养,被告张某军从2014年2月开始每月承担张甲1000 元生活费至张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 告凭票据各承担一半。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钟某华承担。





6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2021年5月26日,钟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军支付生活费 27000元,教育费125095元,医疗费288元。法院立(2021)湘0104执6163 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钟某华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张甲各种培训班的收据 共计20张,培训费、住宿费、生活辅导服务费、医药费等发票5张。
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军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了 (2021)湘0104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钟某华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湖南 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复49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 五条规定,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裁定撤销(2021)湘0104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该院重新审查。
2022年3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该院民一庭发 出(2021)湘0104执7656号工作联系函,征询关于“婚生子张甲由原告钟某 华直接抚养,被告张某军从2014年2月开始每月承担张甲1000元生活费至张 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承 担一半”中的“教育费”,是否包括培训费。2022年3月17日,本院民一庭向 该院执行局回函,表示:审判实践中,对于上述教育费的含义一般理解为基本 的教育费,即支付给子女就读学校的相关费用。关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 费用,应考虑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具体来 说:首先应当审查该费用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 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需求;其次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 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需求应与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相符。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可以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 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但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支出,原则上应征得不直 接抚养小孩一方的同意或让其知情。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教育费中超 出基本教育费范畴以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予以支持。在目前国家实行“双减” 教育政策的环境下,对于学科类的教育培训费,均不应予以支持。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67

【案件焦点】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判决教育 费涵盖的范围。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 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作出(2021)湘01执复496号执行裁定 书,要求就本案执行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书面答复或者裁定 予以补正,现岳麓区法院执行局发函征询审判业务部门该判项内的“教育费” 是否包括培训费,审判业务部门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 教育费中超出基本教育费范畴的费用原则上应不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本案判决 支付教育费的时间跨度较长,且“双减”政策之前确有相应教育培训的实际。 同时,考虑被执行人张某军的现实状况,本院认为酌情支持教育费5万元为宜。 综上,复议申请人钟某华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一 、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执异77号执行裁 定第一项;
二 、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执异77号执行裁 定第二项为:支持异议人张某军要求不予承担教育费75095元(125095元- 50000元)的异议请求。
【法官后语】
准确界定抚养费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 法》)①第三十七条将父母支付的费用笼统列举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与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

① 本法已失效,下文不再提示。





6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采用“抚养费”的表述方式有所区 别。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赋予子女 的权利,这种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对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婚姻法》这种前后表述的不一致,实际上产生了父 母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影响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修改了《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表述,改为“抚养费”,应认定包含但不 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智能、身体均衡发展 的基本条件的费用。
对人民法院来说,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分担, 需要借助司法权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最大利 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 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双方根据各 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会遇到父母双方经济条 件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将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此时, 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 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 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
在抚养费执行的实践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对生活费有明确规定,故较少 产生争议。如父母双方因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要求增加或减少不 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给付的生活费金额,可告知其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该申请事 项不在执行阶段进行处理。
抚养费执行难点是教育费认定问题,应注意区分基本教育费和基本教育费 之外的教育费费用。小初高阶段的学费、补课费、书本费、生活费、学习用具 费、医疗保险费等与学习教育相关的支出费用均属于基本教育费,该部分产生 的金额一般较低,执行实践中争议较小,故对该部分费用的执行应予支持。
对于学科类教育培训费及课外兴趣班培训费等属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 费部分,实践中往往金额较大,如超出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经济能力,容易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69

造成执行困难,加深父母间的矛盾,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对此,执行 部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 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审理部门进行沟通,由审判部门书面答复或裁定予以 补正。对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教育费费用,首先应当审查该费用是否属于因未 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抚养小孩一方不能滥用直接抚养小孩的便利条件, 需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必要时执行法官可向未成年子女了解情况,保 证父母对子女在物质生活条件上均尽到养育和照料的义务。其次应考虑夫妻的 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需求应与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相 符。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在夫妻经济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适当参加 兴趣爱好班及教育培训班。最后基本教育费之外的重大教育费支出,应征得不 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同意。在目前国家实行“双减”教育政策的环境下,对于 学科类的教育培训费及课外培训费等属于基本教育费范畴以外的费用,不直接 抚养小孩一方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不予以支持。
离婚夫妻双方均应相互体谅,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尽量做到量入为出,尽 己所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不能毫不体谅对方的承受能力,一旦 发生纠纷,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编写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郭曙杨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