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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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公司诉安装服务部票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33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机械公司 被告(上诉人):安装服务部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背书转让、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 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承兑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 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双方约定被告收取原 告票面金额0.5%的手续费。被告收到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其工作人 员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73622元,剩余124878元票据款未付。
被告辩称:(1)不认识原告,30万元承兑款是别人放到被告这里的。 (2)先前给付的款也不是被告给的。别人欠被告的钱抵账的,债务和被告没有 关系。账目是被告经营者前妻及某某在被告单位做业务员的时候向东风液压件 厂供货,原告法定代表人是东风液压件厂的总经理。及某某给了被告经营者一 张30万元的承兑用于偿还被告经营者之前的所欠的12万元,剩余的18万元被




八、票据纠纷 251

告经营者已转给了及某某。

【案件焦点】
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其行为的法 律效力及双方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 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 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 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 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本案中,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背书转让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电子 承兑汇票一张。双方约定被告收取原告票面金额0.5%手续费。双方之间不存 在基础交易关系,被告亦不具有法定的贴现资质,被告向原告支付贴现款,违 反了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贴现行为应认定无效, 贴现款和票据应相互返还。
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向被告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但被告已将该票据转让他人,致 该票据无法返还原告,由此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24878元,被告应对此承担赔 偿责任。
关于原、被告与证人及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 行解决。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25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被告安装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机械公司票据损失 124878元。
安装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安装服务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票据是常见的金融证券,发挥着承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功能。 由于金融贷款、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等官方正规融资方式手续烦琐、审核严格、 授信额度有限,不少中小企业选择通过民间票据贴现这一低门槛的方式融资。 不可否认,民间票据贴现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有着重要 作用。
长期以来,票据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有效一直没有 定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明确民间票据贴现行为 应当认定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均应当相互返还,其中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 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 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 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 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 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 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 继续审理。
理论界认为从国家社会经济的客观现状来看,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在促进民 间金融蓬勃发展、提升民间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 票据贴现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民间票据贴现市场存在的




八、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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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也亟待解决,这给民间票据贴现之治理提出了难题。
在绝对安全主义的影响下,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速度较为缓慢,有权机关 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持有保守谨慎的态度,这在民间借贷、资金拆借等领域更为 明显,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和企业资金拆借经历了完全禁止到逐步放开的态度 变化。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无效认 定则是司法机关对民间金融保守态度的另一表现。
笔者认为,诚然客观经济中存在的中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票据 强大的融资功能、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存在诸多阻碍等条件促进了民间票据贴现 的行为盛行。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和金融秩序的要求,维护 我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在对民间票据贴现没有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 度约束的条件下,否认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有利于促进合法的票据贴现行 为迅速发展,有利于保护我国的金融秩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编写人: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牛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