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医院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破122-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破产清算
3.当事人
申请人:肿瘤医院管理人
【基本案情】
肿瘤医院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某顺,注册资本人民币5600万 元,成立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广州市卫生局于2011年9月8日向肿瘤医 院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肿瘤医院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核准登记, 准予执业。诊疗科目包括肿瘤科等。2018年8月起,肿瘤医院停止营业。2020 年4月,申请人蒋某以肿瘤医院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肿瘤医院进行破产清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受理 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肿瘤医院管理人。经审计,截至2020年4月27日,肿 瘤医院的账面资产总额为11015616.52元,负债总额为31879352.81元。经肿 瘤医院管理人调查清理,肿瘤医院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仅为固定资产变现款 334373元、货币资金12955.28元以及部分医疗设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宣告肿瘤医院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请本院裁定认可并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2021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终
28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结肿瘤医院破产程序。
【案件焦点】
民营医疗机构破产清算的特别规则。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肿瘤医院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 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在出现破产法规定的破 产清算事由时,依法应进行破产清算。民营医疗机构破产清算程序中,病历资 料的保管和处置应适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特别规定; 药品、麻醉药品、医疗耗材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等特别规定处置;医疗器械可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变价。本案中, 管理人已经依法对肿瘤医院进行破产清算工作,并对肿瘤医院的财产等情况进 行调查。管理人审核债权及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已提请本院裁定认可,现 管理人已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肿瘤医院破产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 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肿瘤医院破产程序。
【法官后语】
在民营医疗机构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根据接管财产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 置,尤其需要特别关注病历资料的保管和处置及麻醉药品医疗废物等的处置 方面。
一是病历资料的保管和处置。患者的病历档案资料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情况、 历史治疗过程、医疗保险信息等资料,如保管不当、处理不慎将会导致医疗保 险赔付调查困难、引发患者个人信息泄露或其他合法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等 问题。肿瘤医院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委托专
十、公司解散、清算责任和破产纠纷 287
门保管公司将病历等档案资料进行托管保管,确保患者的病历档案资料在破产 清算过程中不被泄露。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因此,在民营医疗机构破 产清算终结后,人民法院应监督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将病历档案资料移交相关 部门保管。
二是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的处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 另有决议的除外。肿瘤医院的医疗器械和有关设备属依法可以处置的破产财产, 应进行拍卖,并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三是一般药品和医疗耗材应及时、集中、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变价处置。 首先,本案中肿瘤医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销售药品。其次,肿瘤医 院自2018年8月停业以来,库存药品和医疗耗材均处于长时间无人管理状态, 储存场地均不能排除药品污染风险,不具备变价条件。根据药品的一般保质期 限和管理人的清点来看,肿瘤医院的绝大部分库存药品依法应定为劣药,不得 变价处置。最后,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应实行集 中无害化处置。本院指导管理人聘请卫生专员将96000(支/瓶/贴等)普通药
品,45000(包/支/卷等)医用耗材进行销毁,并按照《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 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20余袋普通药品医疗废物和60余袋医用耗材进 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申请销毁。本案进入破产清 算程序后,原经营场所仍存放大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均应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的规定,不得零售,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 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到场 监督销毁。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使用,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 法渠道进而造成社会危害,本院指导管理人依据规定登记造册,并在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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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场监督下清点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2894(支/瓶/片),及时处 理全部医疗废物,未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利影响,确保不对社会公众造成 危害。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