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作品描述对象合理指向现实真实人物的标准和方法

——张某某诉苏某某、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6182号民事判决书

四、名誉权纠纷 219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苏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019年7月14日,个人 微信号为 “D×××××××” 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后更名为 “地产某某”,该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者为苏某某。2019年11月2日,“地产 某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地产圈二三事⑦”文章。该文章于2019年12月24 日由苏某某删除。张某某委托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涉案纠纷,支付律 师费10000元。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截图、光盘体现“地产某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地产 圈二三事⑦”文章涉及:叁……一位很有故事的女性,贪腐金额不高,却特别 会玩……现MD (公司简称,下同)的营销负责人Z 女,毕业后进入房地产行 业,最初在惠安YZ 城市广场。Z 女酷爱泡吧,生性那个啥……只好离开YZ 去 SM。Z女和 SM的主管等相关人员长期一夜风流……如愿进入SM做销售…… 任SM 某项目销售主管、经理,从营销线的领导H 总 、Z 总 、Z 经理等人,一条 线,都是“同道中人”……Z 女跳槽去了MD…… 其丈夫头顶天山草场+呼伦贝 尔大草原……看到的,是一步步有规划有目的的上位史。简略统计下,已知有 名有姓的“同道中人”,近20位……阅读6.4万次。
张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就上述文章以“虚构事实,毁害本人清誉,对 本人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由向深圳某公司进行投诉。深圳某公司认为 张某某提供的材料不足,未予以支持。
张某某提供《离职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 户明细单》证明其相应期间的职业经历。

22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1. 苏某某通过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是否侵害张某某的名誉权;2.苏某某应如 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适用以微信用户侵权事实成立为前提条件,即网络服 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微信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1.深圳某公司作为网络 服务提供者,为微信用户提供的是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微信服务 虽在客观上为微信用户发布或传播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但深圳某公司已 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发布、传播侵犯他 人民事权益的信息。2.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深圳某公司负有对于用户发布或 传播信息的审查义务,案涉文章作者系以缩写字母方式代称相关房地产企业及 人员,文章内容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要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张某 某虽然以公示的形式向深圳某公司提出投诉并通知了深圳某公司,但张某某在 投诉时未向深圳某公司提供直观有效的材料证明文章相关内容系指称张某某, 深圳某公司客观上难以对文章发布内容是否侵犯张某某名誉权作出判断。3.微 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内容已被删除。综上,应认定张某某主张深圳某公司侵 犯其名誉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次,出自苏某某的案涉文章中 “Z 女” 称谓所指代对象是否为张某某,涉案文章所描述的公司或项目“MD 泉州项目” “惠安YZ”“闽系房企SM” “石狮SM” 仅为缩写,虽有地名信息,但无法通过 字母缩写指向具体的企业;张某某主张文章中描述的人物 “Z 女”,该姓氏缩 写、在 “MD”“SM” 所任职岗位及工作经历与张某某本人姓氏“张”的缩写 及相关职业经历具有高度重叠性,但以 “Z” 为缩写的姓氏不仅单指“张”,且 姓氏不具有独特性,若以 “Z” 为缩写的姓氏冠名更不止千百种可能,案涉文 章中的 “Z 女”亦不具有明确指向性。结合张某某认可其与苏某某素不相识的 事实以及苏某某称该文章为创思后构想。撰写、发表文章,不是以生活中特定 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文章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


四、名誉权纠纷 221

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定评价,离开特定的人即无所 谓名誉,在名誉权上,无损害即无责任,应认定张某某主张苏某某侵犯其名誉 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事实,本案属名誉权纠纷。深圳某公司作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张某某请求深圳某公司承 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苏某某撰写涉案文章,张某某认为该文对 其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请求苏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 不予采纳;综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据此,判决:
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苏某某是否侵害张某某名誉权的问题。首先,张某某提交的截图、光 盘所涉的“地产某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地产圈二三事⑦”文章系属于电子 数据,在一审庭审中,深圳某公司、苏某某均认可案涉文章系苏某某经深圳某 公司平台发布。其次,从案涉文章所描述的“现MD(做电器出名……)泉州 聚龙项目的营销负责人Z 女……毕业后进入房地产行业……先在某代理商任女 销售,闽系房企SM石狮项目……调至城东,任SM某项目销售主管”等内容 来看,虽然所涉人物及相关单位仅为字母缩写,但与张某某提交的《离职证 明》《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明细单》所体现的张某 某任职单位××有限公司、××公司及其相关任职经历,以及与张某某本人姓名的 首字母缩写等具有高度相似或重叠。再次,结合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 图所体现的内容,可以证实案涉文章中的特定人物 “Z 女”指向性明显,特定 房地产业从业人员能够通过案涉文章对该人物的描述判断“Z 女”系指向张某 某;虽然苏某某辩称案涉文章系其创思后的构想,但其未能就文章相关素材的 来源及人物原型作出合理解释,故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案涉文章中的 “Z女”所指代对象为张某某。最后,案涉文章以“贪腐金额不高、长期一夜 风流、炮火连天、其丈夫头顶天山草场+呼伦贝尔大草原、已知有名有姓的 ‘同道中人’,近20位”等未经证实的负面评价加之于张某某,明显含有诽谤 内容,且根据相关截图体现案涉文章在张某某取证保存时阅读量已达6.4万次,


22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可以证实案涉文章已被一定公众知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亦足以对张某 某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评价。因此,苏某某发表案涉文章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 的侵害。
二、关于苏某某应如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苏某某因发表案涉文章 侵犯张某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张某某所主张 的苏某某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其赔礼道歉等诉请,结合案涉文章发布的 公众号情况、双方当事人均属于本市辖区以及本案具体案情等因素,依法认定 苏某某应在泉州晚报上连续三十日向张某某刊发致歉声明。对于张某某所主张 的苏某某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为维权支出的费用20000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案涉文章确对张某某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一定精神伤害,张 某某委托律师处理案涉纠纷确有实际支付以及案涉文章的相关阅读量等案涉事 实,依法酌定苏某某应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张某某为维权合 理支出的费用5000元。综上,张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52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
二、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泉州晚报上连续三十日向张某 某刊发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苏某某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 在泉州晚报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苏某某负担);
三、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四 、驳回张某某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把握案涉文章描述对象是否实质性地指向现实 真实人物,案涉文章是否构成对张某某名誉侵害进行了审慎判断。同时也从检 索结果中发现,苏某某作为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人及作者,已多次因所发布的 公众号文章与他人发生名誉权纠纷并被诉至法院。

四、名誉权纠纷 223

关于如何判断文学作品描述对象是否指向现实真实人物,一般认为,确定 这类文学作品中人物排他性,应采取“纵横比较法”。纵向比较,即将文学作 品人物与现实人物的纵向经历划分为几个主要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以一个典型 的事件作为标志,分析对照;横向比较,则将文学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在横的 方面划分出几个部分,如婚恋、婚变史、特殊历史事件、外形特征、人际关系、 生活环境等,分析对照。通过纵向、横向的分析比较,在主要方面都相同或相 似的,再加上读者公认,就可以认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
结合本案涉案文章中字母缩写所指代的企业、“Z 女”指向张某某线索明 细,可以发现:1.案涉文章所描述涉及的人物、相关单位虽仅为字母缩写,但 与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张某某任职单位及其相关任职经历、张某某本人 姓名的首字母缩写等具有高度相似或重叠。2.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证实同行业多名从业人员通过案涉文章对该人物的描述判断“Z 女”系指向张 某某,即案涉文章中的特定人物 “Z 女”指向性明显。3.苏某某虽辩称案涉文 章系其创思构想,但未能就相关素材来源及人物原型作出合理解释。故综合本 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案涉文章中的 “Z 女”所指代对象为张某某。而案涉文 章以未经证实的负面评价加之于张某某,明显含有诽谤内容,且阅读量很高, 可以证实案涉文章已被一定公众知晓,足以对张某某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评价。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苏某某发表案涉文章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判定作品描述对象实质指向现实真实人物的标准和方法为:1.在非 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作品中,确定作品中的人物确定指向现实人物应当 具备三个条件:(1)文学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的职业、经历、外貌等基本特征 相同;(2)文学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即生活、工作环境以及 人物之间的关系)应当相一致;(3)熟悉现实人物的人阅读后公认文学作品人 物是指现实人物。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可以确认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具有排他 性,确系描写现实人物。2.具体审理中,可以将文学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的纵 向经历划分为几个主要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以一个典型的事件作为标志,分 析对照;同时将文学作品人物与现实人物在横的方面划分出婚恋、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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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 人格权纠纷


外形特征、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几个部分,分析对照。通过纵向、横向的综 合分析比较,在主要方面都相同或相似的,再加上读者公认,就可以认定文学 作品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
唯其如此,方能在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及保护名誉权之间进行有效平衡,既 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又防止该种自由被滥用以致损害他人名誉权。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琳吴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