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违法转包导致劳务者受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强诉某银安设备公司、干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某强
被告:某银安设备公司、干某华 第三人:某银行
【基本案情】
某银安设备公司作为乙方与某银行作为甲方于2019年7月5日签订某银行 金库门采购合同。某银安设备公司属于生产、安装银行金库门等特殊行业资质 的企业,并与干某华于2019年7月13日签订安装承包合同,把安装某银行金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79

库门的项目转包给干某华。李某强与肖某等人于2019年8月19日在为干某华 承建的第三人某银行的金库门搬运过程中因其他雇佣人员未扶稳金库门导致金 库门倾倒压伤李某强。李某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 32754.02元,干某华为李某强垫付医疗费19000元。经李某强委托,2020年9 月10日,某司法鉴定所对李某强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强因 外伤致右胸第1-8肋骨骨折,并4根错位,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强支出合理的 伤残等级评定鉴定费800元。
【案件焦点】
1.本案当中如何认定接受劳务一方,是承包方还是转包方;2.提供劳务一 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3.劳务者本人与发包 方、承包方或转包方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 害的,必须是损害与从事的劳务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强是在为干某华提供 劳务过程中受伤,李某强与干某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从事的亦不是较复杂的劳务,因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受到伤害,应承 担一定的责任,李某强在本案中承担30%的责任,干某华承担70%的责任。某 银安设备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包含安装,某银安设备公司又把安装项目转 包给没有资质的干某华,某银安设备公司应对干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 行签订合同的对象是某银安设备公司,该公司具有安装金库门的资质,某银行 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8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干某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强各项损失118527元; 二 、某银安设备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李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提供劳务受害的处理方式采取 了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审判实 践中,人民法院往往根据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责任 比例,正如本案中判令李某强承担30%的责任,干某华承担70%的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当中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 任未作规定,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在2020年12月23日新 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则完全删除了原《解释》中的第十一条,单位承担责任 的法律依据似乎消失了。该条之所以被删除,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 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的逻辑关系是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一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立法原意是过错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 从一般普通意义上理解该条中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这种情况就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相背离的。
其次,不同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的用语应当协调一致,法律与法律之间就 同一问题也应尽力避免冲突、重复,下位法更应与上位法的概念、用语保持一 致。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不能随意进行扩大理解与适用。删除第十一条,也使法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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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体系内部达到科学、和谐、统一。
最后,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从粗放逐 渐走向规范化,工地民工逐渐被纳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领域。如此一来,相 关争议多数应通过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机制或者承揽合同纠纷来解决, 单位与个人之间单纯的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形越来越少。
那么,民法典时代,建筑施工企业应否对无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的个体施工 人受伤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呢?结合以上分析,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属 于生产安全事故,那么建筑企业应当对受伤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如本案 当中的情形,建筑企业应当对受伤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生产安 全事故,则根据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