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认定

——刘某姑等诉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林某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刘某姑、万甲、万乙
被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林某鹏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林某鹏因为自家鸡棚棚顶需要维修找到万某国帮忙维 修。4月10日上午9时许,万某国与其妹夫林某清一起来鸡棚查看情况,双方 约定由万某国帮林某鹏购买好维修材料,林某鹏支付工钱700元。4月11日, 万某国将维修材料送至林某鹏处,林某鹏于下午5时许将材料款1100元通过微 信转给万某国。4月12日早上8时许,万某国与林某清来到某村一组为林某鹏 维修鸡棚,施工时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至10时许万某国踩破石棉瓦 从高约3.2米的棚顶跌落摔下,林某清听到响声发现万某国已躺在地上,遂拨 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将万某国送至医院抢救,4月13日凌晨3时41分, 万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多发伤、心脏钝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呼 吸循环衰竭”,万某国在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1908.66元。4月13日8时, 林某清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对林某清、林某鹏二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1

笔录。之后,万某国的妻子刘某姑、女儿万甲、儿子万乙多次与林某鹏协商赔 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该案法律关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2.林某鹏 应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 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万某国为林某鹏修理 鸡棚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林某鹏主张双方之 间属于承揽关系,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法 院依法不予采纳。
万某国在3.2米的高处施工,没有高空作业资质,操作不符合安全生产相 关规范。林某鹏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方面没有审查对方的资质,没有采 取任何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较大过 错,法院酌情认定负同等责任,各自应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万某国的损失为:1.医疗费 11908.66元;2.死亡赔偿金660708元;3.丧葬费32330.5元;4.精神抚慰金 法院依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认定4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744947.16元。 由林某鹏承担372473.58元。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





1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林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姑、万甲、万乙各项经济损 失共计372473.58元;
二、驳回刘某姑、万甲、万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与承揽关系纠纷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根 本不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 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注意的是,个人 之间劳务关系的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仍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不能使接受劳务 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说承担的责任过重,所以根据 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 检验等工作,在实践中,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 揽工作,不受定作人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 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 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造成的损害责任的规定,不适用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判断个人 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害与承揽关系造成的损害时,要根据不同法律关系 的特征及最终的法益保护目的作出准确判断,而不能相互混淆最终损害当事人 的法律权益。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对于受害者面对痛苦、损失等审理者虽要有 同理心,但绝不能受到个人的情绪的左右,首先判断出双方之间属于什么法律 关系,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归责原则,尤其在侵权类案件中,事故发生 的原因往往不只是一方面,要综合判断双方是否都有责任、责任大小、再结合 实践,平衡各方,才能取得良好的裁判效果。当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绝 不能就案办案,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将调解、释法工作贯穿始终,取得较好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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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且多次组 织调解,虽然结果并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整个过程中经过法官的释法明 理,双方当事人已从最初的谴责、对抗状态恢复到平静理性,能够认真分析和 敢于承担自己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并且能带着相互理解的心态参与法庭庭审, 最终本案的裁判结果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被告方也在积极履行判决结果,说 明双方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通过本案,能更好地给用工者与提供劳 务一方起到警示作用,不管是用工方还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从开始的选人用人 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会 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可能是以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所以提醒各方要积极履 行好各自的安全义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编写人:湖北省仙挑市人民法院 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