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团诉黄某成、杜某景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52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团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成、杜某景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3日,黄某成、杜某景出具《借条》,约定:“兹向黄某成借 人民币肆拾万圆(40万)整,自2014年5月23日至7月22日还清本金40万 元,每月利息壹万陆仟圆整,如7月22日没有还清,除利息外每月按叁万贰仟 圆的金额罚款。”同日,黄某团向黄某成名下尾号7558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
七、证据与时效 215
元。2021年2月4日,黄某团诉至本院。
另查明,黄某团在本案中提供两段录音。第一段录音时间是2020年6月16 日,黄某团:“你给我借的这40万元和利息什么时候还?”,黄某成:“你这些 处理完再来和我说”,黄某团:“我一几年就一直在和你说你这40万元得给我, 这是借你的对不对,你要还我”,黄某成:“你跟我说这些没用,我们看法院怎 么讲吧”,黄某团:“那你这个借款也要看个时间还我对不对?……可是一直向 你讨,你一直说没钱”,黄某成:“确实是没有,我和你说过这里要处理这些事 情”,黄某团:“是,那你那时候要处理,现在也没事啊”,黄某团:“那你这个 40万元和利息你也得看一下什么时候还我”,黄某成:“看怎么处理再说,该怎 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行你就去告”。第二段录音时间是2020年12月11日, 黄某团:“我自6月和你说到现在又半年了,这个事欠我的钱也要看如何处理, 你原先说这个事处理完了,和孩子的事处理清楚了”,黄某成:“我现在连工资 都没有”,黄某团:“14年后我每年都找你讨,你都说没钱,好几年了”,黄某 成:“几年了,我确实是没钱”,黄某团:“14年借给你后我每年找你讨,你都 说没钱”,黄某成:“我也无法贷款给你,我岁数大了……”黄某团:“这40万 元,我是找人借来借给你的,只收你24000元利息,我一直向你讨”,黄某成: “说实话我得解决这个问题,有钱了才能还,我欠的钱一定会还,没有说不还 的……控制了后我生活也没法过”,黄某团:“这个40万元你要和我说下,自 14年来一直找你讨”,黄某成:“我不会欠人钱,我这个房产要卖掉,我倾家荡 产也会还,我现在没办法,我确实找你借钱,但你放4分的高利贷”“借条还 在,你要告就去告,我已经没办法了,不要紧,我要有钱肯定会还你的”,黄 某团:“利息4分比较高,后面又说不然2分就好,那两个月你拿24000元利息 给我,后面说2分的重写一张,你说好,后面没写,想说有房子的事”,黄某 成:“会的,这个事会和你处理,我这边处理完,你的事会和你处理清楚”;其 间黄某成数次陈述其目前没有钱。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两被告已在2014年6月和7月或8月共支付 2400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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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黄某团起诉黄某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若黄某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效力是否及于杜某景。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团以《借条》、银行转账 凭证为证,主张与黄某成、杜某景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黄某成、杜某景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黄某成、杜某景系案涉借 款的共同借款人。案涉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第三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依法应为两年。黄某团主张其 每年均向黄某成催讨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并提供录音为证,拟证明黄某 成确认其每年催讨的事实。案涉录音内容显示,黄某团虽数次提到“14年后每 年找你讨”,但黄某成并未作出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黄某团的主张 不予采信。黄某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黄某成或杜某景主 张还款,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在案证据显示黄某团催讨借款的 2020年6月16日,本案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诉讼时效届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是使得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2020年12月,黄某团再次向黄某成催讨本案 借款,黄某成口头承诺“欠的钱一定会还”等内容,应视为黄某成作出同意履 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黄某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现黄某成又以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黄某团诉求黄某成偿还借款本 金40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利率标准未违反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抗辩权是 一项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应由债务人本人以明示或约定的默示方 式作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并不具 有约束力。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杜某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并未作 出同意履行债务等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现杜某景以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予以采信。黄某团诉求杜某景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息,
七、证据与时效 217
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 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8〕12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黄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团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 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按年利 率15.4%计算);
二、驳回黄某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团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取得
在民间借贷案件尤其是多年未还款的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出借人的 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行使的主要条件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本案中,案涉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根据当时的法律 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出借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 人催讨,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在案证据显示黄某团催讨借款的2020 年6月16日,本案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诉讼时效届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使 得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黄某成在本案诉讼时效届满时已取得时效抗辩权, 其有权在黄某团催讨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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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往往仅以口 头方式进行沟通,需要从当事人的表述中依法推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黄某 成虽然曾多次表示没有钱偿还,但黄某团于2020年12月再次向黄某成催讨本 案借款时,黄某成曾表示“欠的钱一定会还”等内容。黄某成并未拒绝还款, 根据文义解释,黄某成所述内容足以推定其仍愿意偿还借款,应视为黄某成作 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黄某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债务人之一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效力应及于其他 债务人,以使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具有同一性,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 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规定,然而,诉讼 时效抗辩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其产生于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其行使和放弃应由 债务人本人以明示或约定的默示方式作出,与前述条款所涉及的“诉讼时效中 断效力”并非同一概念。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其他债务人 并不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并未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等放弃诉讼 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仍可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曾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