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网络买卖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家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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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7日
——杨某桥诉毛某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1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某桥 被告:毛某祥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杨某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毛某祥处购买涉案商品。
购买前,杨某桥与毛某祥沟通:杨某桥问“你昨天给我拍了交易的视频可 以给我个截图吗?我好去问问卖家视频不好转给他”;毛某祥回复“提供订单 详情截图显示,卖家为L 数码代购”。杨某桥问“去年买的对吧,配件啊,包 装盒都在对吧”;毛某祥回复“是的”;杨某桥问“可以再拍一下吗,如果方便 的话,盒子啊之类的,你的图片有点模糊”;毛某祥拍了涉案商品的包装盒和 涉案商品;杨某桥问“盒子编号和腔体都能对上吧”;毛某祥回复“那必须 啊”;杨某桥问“耳机墙体没磨损划痕吧”;毛某祥回复“德行的啊”。
购买后,杨某桥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该序列号,回复称“你购买的是国 行,去年8月出厂的。关于你的问题,所有的图都有序列号,只有防伪标签才




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01

是国行独有”。2019年9月3日,杨某桥与毛某祥沟通称“我刚才已经通过售 后证明了21069这个序列号是国行专有序列号了,现在鉴定都不用鉴定了”;毛 某祥回复称“那我就不知道了,买的时候说的是海外版”。
毛某祥于庭审中主张通过某二手平台上某用户购买涉案商品,并提供订单 信息截图,双方聊天记录可见于7月30日沟通涉案产品交易问题,毛某祥问 “你这个是国行的吗”,卖家回复称“在L 数码代购那买的时候说是海外版”。
另查明,杨某桥提供的公司官网显示耳机、有线话筒产品总代理为某电子科 技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德国某品牌耳机核心经销商实体店包 括北京地区的T 商店。杨某桥前往T 商店实体店拍摄的涉案商品与正品二代耳机 对比图显示,经销商提供的正品耳机中字母0为小写。杨某桥提供的海外版图片 显示,海外版耳机NO 中字母0为小写。涉案商品中字母0为大写,且两者字体 及颜色都存在差距。
杨某桥于2021年1月21日,将涉案商品邮寄到电子科技公司售后,1月 26日,该公司将该商品退回杨某桥,并标明非某品牌产品,退回。
【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2.涉 案标的物是否为仿冒品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 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事实负有举证之责,举 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作为卖家告知原告涉案商品购买自网 络购物平台店铺且提交订单详情截图,并称涉案商品为德行版本,并未披露其 商品收购自闲鱼其他买家的事实。事实上,原告在核实被告提供的网络购物平 台店铺后才购买的涉案商品,被告不如实披露购买渠道,使得原告无法真正核 实涉案商品来源。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购买渠道以及是否经过多次交易对涉 案产品价格都存在影响。原告当庭提交了证据证实涉案商品存在问题,首先通




30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过查询涉案商品序列号发现涉案商品可能是国行产品,其次通过与正品经销商 同类商品对比的方式发现涉案商品与正品存在差异,最后将涉案商品邮寄给经 销商售后,得知涉案商品非某品牌产品。对于上述证据,被告虽然均不认可, 但其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系基于现有证据和证据规则的相 关规定而做出的法律上的推导和认定,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自然事实”。 故被告交付涉案商品存在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 退货退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用,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院 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 一十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某桥与被告毛某祥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订单编号为 60000684853700××××的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毛某祥返还原告杨某桥其支付的货款 2800元,原告杨某桥向被告毛某祥退还涉案商品耳机一件(现状返还,退货运 费由被告毛某祥负担);
三、驳回原告杨某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在商品交易中,影响消费者消费的主要因素是价值感知,即消费目标符合 价值预期。二手商品交易,即由于消费者的个人原因,使商品在使用一段时间 后或者从未使用过的情况下闲置,然后进行再次交易的情形。在二手商品交易 中影响交易的主要因素,除价值感知外,还有风险感知。
网络二手交易市场与传统二手交易市场相比,具有更为丰富的信息量,获 取信息渠道自愿且高效。但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二手商品交易中,存在更为 突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参与交易的双方所掌握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不对等, 掌握有效信息多的一方是交易进行的主导者,为了可以使己方能够得到最大的 利润,可能会对他人做出隐瞒甚至是诈骗,而网络信息披露的方式,也使得信




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03

息隐瞒更加容易,缺乏信息的一方利益往往很难避免遭受损失。
因此,在二手商品交易中,风险感知是影响交易成交率的主要因素。消费 者在风险未知的线上二手交易过程中,为了减少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通过阅读展示信息、交流沟通等渠道收集处理各种信息,对卖家的信任度进行 判断、行为做出预测。用信息和信任填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的不确 定性。
在二手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感知风险程度主要通过商品信息、卖家信誉、 来源信息、交流感知。
商品信息只有卖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的方式进行描述,买家依据上述 信息进行判断,由于二手平台交易规则的限制,在商品信息中作假、隐瞒重大 瑕疵等情况极易导致买家发现后退货且平台认定责任方为卖家的情况,故商品 信息存在风险程度较低,多用于进一步了解商品情况。
传统交易中,可通过品牌、店铺的知名度、口碑等信息判断卖家信誉。在 二手交易平台中,主要通过卖家的芝麻信用等信用评分、卖家历史成交记录及 评价等信息考量卖家信誉,卖家信誉高低可以直接对双方信任度、购买意愿产 生极大影响,直接影响交易成功率。
二手商品尤其是电子产品,其产品来源信息是判断产品真伪、质保等关键 信息的要素,不同渠道购入的同型号商品也可能存在极大差异,是有关交易双 方利益的关键信息。
即使是同款商品在购买时长相同的前提下,也会因为原主人的使用习惯造 成不同程度的损坏,通过交流和沟通判断原主人的信誉及商品的使用情况也是 二手交易的重要判断过程。相较于传统交易通过语言、动作、表情去判断,网 络二手交易主要通过在线聊天形式进行交流,判断依据的信息基础相对薄弱和 片面。
综上所述,在网络二手商品交易中,相较于传统二手交易,买家判断是否 购买的信息依据相对片面,购买过程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和不可控的问题,买家 需要承受更大的风险。商品信息、卖家信誉、来源信息、交流感知对购买意愿




30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影响极大。本案中,涉案商品卖家存在隐瞒商品来源信息,隐瞒其通过二手交 易获得涉案商品的事实,造成买家对卖家信誉、来源信息、交流感知均存在极 大误差,且涉案商品实际信息与卖家披露信息存在关键差异,卖家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买家有权要求卖家退货退款。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崔丽萍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