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某诉温某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40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欧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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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人):温某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被告通过手机微信就买卖“种猫”达成协议,由原告向 被告购买“种猫”,2018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买两只“种猫”的 定金20000元(每只“种猫”的定金为10000元)。2018年9月,原告通过被 告发送的视频,选定了被告的一只“种猫”,并约定了该“种猫”价格为 80000元,而另一只“种猫”并未选定。原、被告之间就“种猫”买卖并未签 订书面协议,仅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的形式订立协议,但双方对履行期限和方式、 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后原、被告双方就买卖“种猫”合同的履行发生 争议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鄂 011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解除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温某于2018年5月23日 订立的买卖两只“种猫”合同中的一只“种猫”(为已通过视频选定的“种 猫”)合同并返还该只“种猫”的定金和购猫款,因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部分 标的物的合同,被告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该院认定双方继续履行买卖一只 “种猫”的合同。被告温某不服该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鄂01民终6587号民事 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询问“两公两母总计多 少钱”,被告称“我们都是先交定金,然后每一只猫按照评价来,这只猫,如 果在市场能够很少很多的话,他就大概是8万元,如果这只猫他有机会很少, 但是可能会碰到强劲的竞争对手的话,那么他就可能是6万元左右,明白吗”, 随后原告回复“我要八万的,不要六万的,不然怎么一鸣惊人,一开始肯定要 最好的啊”,被告表示“我懂你的意思了,你放心”,随后原告支付了2只猫的 定金20000元。2019年10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第二只猫还没 有选,还没有交易,所以定金不退。明白了吗?你若想交易,继续交易,想买 猫,我后来跟你说了,可以,什么时候钱准备好,告诉我,我给你选。不过价 格涨价了。15万-20万元,接受了价格,还是跟你第一次交易一样,选定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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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尾款,等4-5个月后打一场比赛你带走。这是流程”,原告对此不同意。 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微信称“现在洪山法院已经判了,解除一只 猫的买卖合同,另外一只猫继续履行,那就按照我们之前交定金的时候谈好的 8万元继续履行另外一只猫的买卖合同吧”,被告回复“二审还没有判完。交定 金的时候,都是10000元一只,交纳2只猫的定金。你2018年9月选的是我们 一起约定的8万元那一只猫,木兰的孩子会更贵,这个你是知道的,解除是8 万元这只猫的买卖合同……而且现在有合适的猫,并不是8万元……”后原告 称“你当初不是说两只都是8万元的价格给我吗,后来你涨价了,说15万-20 万元,那肯定没法买……第一只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那就按法院要求办理,第 二只继续履行,那就履行,但我希望你能按你当初的承诺,8万元给我”,被告 称“第一只你在2018年9月选定的那只是8万元,后面的第二只,根据实际情 况来”。
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31日,被告通过微 信向原告表示“根据双方前期的沟通交流及交易情况,你方要购买的为木兰或 贵妃窝次的赛级种猫,2021年2月22日,我方已将选猫流程告知,且告知了 你方木兰的预计生产日期,但你方未予回复。现再次通知你方,目前已经有赛 级标准小猫,为木兰&大大的孩子,目前3个月,价格为8万元,你放在我处 有一万元定金,可以选择木兰窝次,(如你方需要更改选猫类型及窝次,请及 时与我方沟通)。现将流程明确如下:预交定金后(定金已付),指定窝次小猫 满三个月后开始进入选猫流程。选猫流程为视频加图片,选猫时间为一周。本 次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选中将自动延至下一窝,并优先挑选。选猫三次未选中 将视为放弃挑选,定金不予退还。选中后请在3日内支付尾款,我方办理小猫 Tica证书。逾期未支付视为放弃选猫。我方将在小猫4-5个月的时候带去赛场 比赛一场,届时会全程视频,照片。比赛过后会有专人亲自将小猫与奖花一同 送至买方手里,敬请知晓。为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执,我方将书面合同一 并发送给你,请在收到本消息后,十日内联系我方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以及买 卖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你方知晓并同意书面合同的全部内容”,同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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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送宠物定金合同和布偶猫买卖合同给原告,原告表示拒绝。被告未能提供 证据证明其与原告2021年2月22日就履行买卖合同的沟通交流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就继续履行买卖“种猫”的合同进行协 商,被告愿意继续按8万元的价格出售“种猫”,由原告到被告处见面选猫或 视频选猫,从木兰窝次中选定猫,再由被告带着选中的猫参加比赛,在获得成 绩后交付给原告,原告支付剩余的7万元,但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易过程中随意 改变价格,加价,违背交易原则,双方之间就买猫已经产生多次纠纷,被告一 直没有主动找原告解决事情,仅在原告起诉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双 方已丧失交易信任基础,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及原、被告之间未将标的物特定化的买卖合同是 否符合解除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决 解除2018年5月23日订立的买卖两只“种猫”合同中的一只“种猫”合同, 因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部分标的物的合同,被告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 认定双方继续履行买卖一只“种猫”的合同。本案系原、被告在继续履行买卖 “种猫”合同中产生的新的纠纷,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第二,原、 被告之间已解除的一只“种猫”合同中的“种猫”系原告通过视频选定且已支 付部分价款,后双方因买卖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后解除,而 本案继续履行的“种猫”原告尚未选定,原告仅支付定金尚未支付合同价款, 买卖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原、被告对于后续的履行方式亦未达成一致意见,履 行方式的争议仍然存在,原、被告对于在前次诉讼中已经存在且在后续履行过 程中面临的问题应当充分了解,且应当清楚若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需就“种猫” 的选定、价款支付、“种猫”的交付时间、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秉承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否则此合同较此前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解除的“种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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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更缺乏履行的基础。因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原、被告 均未主动联系对方以积极协商合同履行事宜直至本案诉讼。又因在一审判决作 出后,原、被告对继续履行合同一事无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存在随意涨价的行 为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出现障碍,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愿意按原告此前 想法(即按照8万元的价格出售“种猫”并调整部分交易流程)协商解决的情 况下,原告仍以缺乏信任基础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故各方对于推进合同继续履 行均有过错。第三,现原、被告仅在“种猫”选定的价格上能够达成一致意 向,对于如何进行“种猫”的选定、价款支付、“种猫”的交付时间、标准等 一系列具体履行方式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条件,强行要 求继续履行合同,涉及上述一系列问题需要原、被告沟通协商解决,而原、被 告因“种猫”买卖合同纠纷自2019年诉讼至今,已经难以通过自行沟通协商 解决继续履行合同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反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导致合同履行陷 入僵局,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 支持。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被告均有过错,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双 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各方的过错、实际损失并基于公平 原则的考量,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温某之间于2018年5月23日订立的买卖两 只“种猫”合同中的另一只“种猫”合同;
二、被告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阳某某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温某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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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均存在过错、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等情形,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酌 定温某向欧阳某某返还1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温某的上诉请 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救济方式,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原有权利 义务关系的束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新获得交易自由,进而更好地促进交 易效率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制 度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构成了法律行为调整模式与法定调整相互衔接的 法定解除权,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 除权,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 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 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 同。本案关于“合同目的”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合同的 主给付义务确定合同目的。通常合同目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主给付义务去判 定,不能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动机认定。在本案中原告仅支付定金尚未 支付合同价款,买卖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原、被告对于后续的履行方式亦未达 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存在随意涨价的行为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出现障碍,且在本 案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愿意按原告此前想法(即按照8万元的价格出售“种 猫”并调整部分交易流程)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原告仍以缺乏信任基础为由拒
绝继续履行。第二,买卖双方对交易目的没有另行约定时应按照买卖合同一般 规则确定合同目的。本案中对于“种猫”的履行方式的争议仍然存在,现原、 被告仅在“种猫”选定的价格上能够达成一致意向,对于如何进行“种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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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价款支付、“种猫”的交付时间、标准等一系列具体履行方式均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条件,强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涉及上述一 系列问题需要原、被告沟通协商解决。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决解除2018年5月23日订立的 买卖两只“种猫”合同中的一只“种猫”合同,因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部分标 的物的合同,被告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认定双方继续履行买卖一只 “种猫”的合同。在法院已经认定继续履行另一只“种猫”的前提下,根据实 际情况是否能解除合同。考虑到与之前解除的“种猫”合同不同的是本案中的 “种猫”原告仅支付定金尚未支付合同价款,买卖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原、被 告对于后续的履行方式亦未达成一致意见,履行方式的争议仍然存在,且原、 被告双方已经解除了一只“种猫”合同,应清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需就“种 猫”的选定、价款支付、“种猫”的交付时间、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秉承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否则此合同较此前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解除的“种 猫”合同更缺乏履行的基础。原、被告因“种猫”买卖合同纠纷自2019年诉 讼至今,已经难以通过自行沟通协商解决继续履行合同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反 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 间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被告均 有过错,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万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