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户籍迁出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土地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雷某刚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4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资料分享,微信:Mssweo




五、其他土地纠纷 81

3. 当事人
原告:雷某刚
被告:某村民小组

【基本案情】
雷某刚的父母是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 雷某刚于1971年2月出生后户籍亦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后因跟随祖父母去青海 省上学,将户口迁出。1994年8月3日,雷某刚与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杨某登记结婚,此后一直在某村民小组居住生活,雷某刚作为临时人员在某 村卫生室上班。雷某刚自青海省回来后,户口登记在合阳县城关镇某社区,但 未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2015年3月20日,某村委会召开村、组干部 及群众代表会议同意雷某刚户口迁入某村民小组,4月20日,雷某刚将户口从 城关镇某社区迁入某村民小组。从2016年至今雷某刚一直在某社区村、组缴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享受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并参与村里选举等 事项。
2020年9月,合阳县人民政府将征用某村民小组20.17亩土地的补偿款下 拨,某村民小组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布,按照分配方案,某村 民小组有资格的成员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2000元。按照某村民小组本次土 地款分配参与人口截至2020年9月13日的规定,雷某刚发现自己不能参与 分配,于是就找组长雷某献更正,雷某献得知雷某刚户口在2015年4月已迁 入,答复雷某刚可以参与分配。但下发分配款时,无雷某刚的份额,雷某刚 经与雷某献沟通未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村民小组依法分配其征地补偿 款2000元。
【案件焦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又将户籍迁 回的,能否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 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雷某刚出生时其父母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雷某刚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雷某刚因上学迁出户口,但结 婚后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其家庭成员均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2015年4月,雷某刚是经村、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户籍迁入某村 民小组。户籍迁入之前雷某刚户籍登记在合阳县城关镇某社区,但其并未取得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综上,雷某刚在将户籍迁入某村民小组后就取得某村 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某村民小组本次土地款分配参与人口截至 2020年9月13日的规定,雷某刚有权参与分配,并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000元。 故对雷某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雷某刚征地补偿款2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在户籍迁回农村的情形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系到迁籍人员 的切身利益,现分析如下:
1. 认定当事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
实践中,通常采取“一般标准+补充标准”。就一般标准而言,包括“户籍 +年龄”“户籍+特定身份”“特定身份+户籍+履行相应义务”“户籍+特定身 份”等方式;就补充标准而言,包括“履行义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 决”“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五、其他土地纠纷


83


大会表决”等做法。①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思路,即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 地常住户口的;(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 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3)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 意,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4)经民 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 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当然,以上只是一般标准,具体个 案还应当结合入籍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村民自治的章程等综合认定。
2. 在户籍迁出后又迁回的情形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保留和丧失。户籍 迁出后又迁回的迁籍人,都是已经取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种种原因 迁出户籍后丧失了该资格,现虽然将户籍迁回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必然重新 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军人、学生、回乡退养人员, “农转非”,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人员,外出经商、务工人员,服刑人员,企 业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等。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人员迁回户籍后是否具有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主要审查其身份情况和是否享受财政保障供养两个 方面。如迁籍人迁回户籍时,其身份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 有控股企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 式职工(包括退休、离休),并依法享受在职的财政保障供养、退(离)休或 终身供养待遇的,则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可以认定取得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① 张先贵、盛宏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底层逻辑与应然表达》, 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3年第51卷。




8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本案原告出生时其父母是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出生后即 原始取得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因上学迁出户口,但在结 婚后一直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其家庭成员均是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且原告是经村、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户籍迁入村民小组的,之前 其并未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农村土地对原告的基本生活具有保障功能。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在将户籍迁入村民小组后就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
编写人: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亢俊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刘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