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全额追缴的实现路径

——某投资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刑终146号、14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当事人
集资参与人:430余名群众
被告人:某投资公司及詹某、由某等12人
【基本案情】
自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某投资公司在旬邑县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8950.7万元。2015年4月,某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未兑付金额 2712.9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30余名。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 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及12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该案上诉期间,涉案标的款2700余万元全部追回,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考虑到此情节,减轻了部分被告人的刑罚。
一审法院查明该案涉案款项的去处主要包括四部分:(1)部分款项用于购 买某林地项目,位于商洛市某林地开发公司林权18012.3亩。(2)部分款项用 于购买某大厦(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与科创什宇西北角),因某投资公司未付 清尾款,随着楼价上涨,出卖方便与某投资公司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此部分 财产是涉案财产的最主要部分。(3)部分款项用于向关联公司投资。且某投资 公司及关联公司频繁更换公司股东、法人,多次转换股权,导致吸收的资金难 以查实。(4)部分款项用于给相关主管和业务员支付提成费用。
追缴过程中发现,某林地项目不易执行。因此某大厦成为涉案款能够追回 的最大希望,但仍存在纠纷,若等争议财产诉讼结束,权属明确后再执行,时 间跨度非常大,集资参与人权益很难得到及时保护。
【案件焦点】
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且在主要涉案财产存在纠纷的情况下,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款如何全额追缴到位。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以创业投资名义向 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违反《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 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发现并致函要求停 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仍设立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扰乱金融秩序,非法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单位犯罪。在其 资金链已经断裂的情况下,保护43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利益,追缴涉案款是重 中之重。于是,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定性快、出手快、追缴快、力度 强,将涉案款项全额追缴。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只要涉案款 项数额确定,就可以迫缴,即使在当事人上诉期间,法院仍可继续展开迫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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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于是该案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定性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迅速 定性后,旋即加班加点,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了涉案款金额2700万。涉案金额 确定后,法院“出手快”,立即采取“查、冻、扣”等措施查控财产,冻结詹 某名下存款26万余元;向涉案财产房产公司发出刑事裁定,协助查封某小区商 品房1套;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封通知,查封某物业公司涉案房产178套。 法院“追缴快”,在审理期间就查清了2700余万涉案款的去向,经过逐一摸 排;迅速锁定某大厦是能追回涉案款的关键。虽然某大厦还存在纠纷诉讼,但 随着房价的上涨,某大厦不断增值,有的公司便想收购某投资公司。在双方谈 判收购过程中,法院全程参与,从中全方位监督、不断协调。针对收购意向公 司出具的保函,法官多次前往云南、河南、北京等地核实,对不具有执行力的 公司排除收购资格。经过长达近两年的努力,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协商一致, 自愿代其偿还600万沙案款;某生物投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协商一致,自愿代 其偿还2000万涉案款。但该生物公司目前无现金支付该笔款项,愿将其一投资 项目的保证金2000万作为偿还债务资金来源,该笔保证金储存于商务部指定的 专户中。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多方不断协调,最终通过省商务厅解封了该笔资 金,法院前往北京冻结、扣划了其中1900余万元。
同时,联合追缴“力度强”。一方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先后 数十次前往西安、咸阳、安康等地查控涉案车辆4辆、房产1套、其他财产200 余万元。另一方面,与其他法院、公安机关协调解决财产处置问题。被告人还 因民事纠纷,被其他法院冻结财产。根据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 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先退赔被害 人的损失,再承担其他民事债务的顺序执行。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奔 赴其他法院协商沟通,根据先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承担其他民事债务的顺序, 迫回部分涉案款。
最终,该案涉案款2700余万元全部迫缴到位。2021年4月30日,在旬邑 县体育场召开了兑付大会,该涉案款项现已全部兑付给430余名投资人。




六、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225

【法官后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社会不特定对象,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 案发时被告人往往资不抵债,追缴涉案款异常困难。笔者认为,全额追缴涉案 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发力。
一 、查清涉案款项的“来龙去脉”是基础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常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进行集资,为了赢得更多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他们在最开始时一般采取 “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兑现利息。长此以往,等到资金链断裂 被发现时,涉案财产几乎都消耗殆尽,所剩无儿。因此,想要追缴涉案款就必 须查清楚该款项的“去处”,逐一排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所有线索进 行摸排核实登记造册,这样才能为追缴工作做好铺垫。
二、“三快一强”追缴涉案款是核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依法必须予以迫缴,只要数额确定即可追缴, 即使在当事人上诉期间,法院也可对涉案款项继续追缴。因此,为了防止被告 人转移资产,法院应采用“三快一强”的方式追缴涉案款,即案件定性快、查 控财产出手快、追缴速度快、联合追缴力度强,这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全 额迫缴的实现途径。
“案件定性快”,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要快速对案件类型进行定性研判, 一旦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要在最短时间内确定涉案款项的具体数额。 “查控财产出手快”,确定数额后,法院就可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措施对涉 案款进行追缴,即使当事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追缴工作也不应懈怠。 “追缴速度快”,在审理期间就查清涉案款的“来龙去脉”,逐一摸排核实,迅 速锁定可供迫缴的财产线索,沉下身子下茬立势跟踪挖掘。对易于执行和难以 变现的财产进行划分整理,重点突击易于执行的财产。当所有财产可能资不抵 债时,就要对一切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全面摸排,多点发力,多点执行,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追缴回更多涉案款项。如果被告人提供了保函,法院就要去开 具保函的银行亲自查询保函的真伪,以及是否可供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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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追缴力度强”,在迫缴涉案款时要与相关单位(公司)联合追缴,形 成合力。一方面,与财产线索相关的公安机关、法院及其他单位保持紧密联系、 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只有相互协作、共同发力才能进一步增强迫缴的广度和 力度。如果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且被 不同法院查封、冻结、扣划的,迫缴法院应与其他法院积极协商,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执 行,即首先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其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承 担其他民事债务,接着执行罚金,最后执行没收财产。这样才能确保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涉案款项最大限度地被追回。另一方面,涉案款项往往涉及领域比 较广泛,需要和相关领域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形成合力,分块追缴,就 像缝衣服一样,一块一块地进行,这样拼凑起来才能追缴完毕所有涉案款项。
面对涉案群众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现实状况,从社会稳定大局出 发,法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 法建议书,建议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场所依法取缔关闭。
三、做好涉案款兑付工作是关键
做好集资参与人甄别、确认、登记及确定投资额工作是将追缴的涉案款兑
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关键。
(一)甄别集资参与人
三步走甄别集资参与人:(1)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通知涉案集资参与人积 极申报投资情况。(2)根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情况甄别部分集资参与人。(3)根 据审计、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账本、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甄别集资参与人。
(二)确定集资参与人资格及集资金额
(1)对于有合同的申报人,根据被告人的账本记账情况,与被告人逐一确 定是否为集资参与人及集资金额。(2)对于没有合同的申报人,根据被告人的 账本、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的作证情况确定其是否为集资参与 人及集资金额。(3)对于已经死亡的集资参与人,根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及 公正情况,确定继承人。(4)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核实集资参与人及集资


金额的,可结合已收集的其他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证人的盲词证据、银行账 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 据等证据综合认定。
(三)涉案款仅兑付本金,不兑付利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兑付时除了本金外,是否还应兑付利息?已经 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折抵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 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 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由 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只兑付本金,不兑付利息。如果已经收取利息 或者分红的,在兑付时应予以扣除。
对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此时, 集资参与人的回款=清退基数×清退率。清退基数是指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本金减 去从被告人处已经收回的本金、利息、分红等投资回报。清退率是司法机关追 回的涉案款项数额除以应当清退的款项总额。
编写人:陕西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 冯义 何 健 姚 宝 民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