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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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文化传媒公司诉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0)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文化传媒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文化传媒公司、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委托 文化传媒公司负责策划执行营销宣传活动,文化传媒公司负责向房地产公司提 供活动实施细化方案、活动执行、活动现场布置、道具设计及现场制作、安装 事宜等,活动举办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22日。活动结束后, 双方通过邮件方式对现场实际进行验收,房地产公司称:(1)油菜花盆数与合 同约定不符,6439棵高度只有40cm 左右,2770棵达到70cm 到80cm, 未 到 每 盆3株的要求,活动从开始到结束所有的油菜花一直处于花脱落、枯萎、结 籽等不良状态,未达到甲方要求的观赏标准。文化传媒公司回复有异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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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油莱花认可最终盆数,大部分4-5株/盆,其余1-2株/盆;活动期间油 菜花已是花期末期,枝叶有些许枯萎,但未出现花瓣脱落现象,15日凌展当地 下霜,油菜花、孔雀草、郁金香均严重受损,油菜花生长末期受损尤为严重; 童话世界中缺少卡通玩偶摆件。
2018年4月13日,房地产公司为了解决园区大量留白、油菜花数量不足 的状况,自行出资31562元到花木苗木专业合作社购买了10万棵孔雀草及其他 花卉,并为摆放和搬运孔雀草等为公司员工及雇用的其他人员发放工资共计 11400元。
2018年4月11日房地产公司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了 43925.13元定金。
【案件焦点】
文化传媒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是否还应支付房地 产公司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媒公司、房地产公司签订服务 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委托文化传媒公司负责策划执行营销宜传活动,该约定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双方本应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白的义务,但在房地产公司依约支付文化传媒公司定 金后,文化传媒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未全面依照合同履行,本次活 动的主题是油菜花节相关宣传活动,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219625.66元中仅油 菜花的价款即为13.5万元,占活动总费用的61%,且合同中关于油菜花的高 度、观赏性及每盆的株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可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足量的符 合约定高度的油菜花的重要性,另外,从房地产公司举办此次活动的目的看, 文化传媒公司策划此次活动应该具备的不仅仅是花卉、物品在数量上达到约定 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为房地产公司进行宣传的作用,故摆放的物品同时需要 具备较高的观赏性,而在本次活动中约定的可以说最为重要的油菜花文化传媒


公司提供并摆放的不仅没有达到约定的数量和高度,且明显可以看出观赏效果 不佳,如果不是房地产公司为救场而购买了其他花卉摆放后,单独看文化传媒 公司提供的材料服务,明显不具有其提供给房地产公司的策划方案中所载明的 活动可达到的观赏性,不仅达不到宣传房地产公司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可 能给房地产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从文化传媒公司提交的房地产公司的宜传内容 可以看出,房地产公司确实为此次活动中油菜花出现问题特意向公众进行了道 歉和解释,且文化传媒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在童话世界中摆放卡通玩偶摆件。 综上,文化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身的义务,房地产公司为救场而 购买、摆放其他花卉所支出的费用依法应自文化传媒公司的合同价款中扣减, 同时,文化传媒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活动总价款为219625.66元,房地产公司已支付文化 传媒公司价款43925.13元,因文化传媒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 为此购买孔雀草等花费31562元,支付摆放孔雀草等的费用1.14万元,应从合 同款中予以扣减,故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文化传媒公司合同款132738.53元。
房地产公司要求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 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 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适当减少……”文化传媒公司申请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理由符合 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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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文化传媒公司货款 132738.53元。
二、反诉被告文化传媒公司于木判决效后10口内支付反诉原告房地产公司 违约7万元。
三、驳回原告文化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支付合同相对方 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文化传媒公司、房地产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本应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房地产公司依约支付文化传媒公司定金后,文化传 媒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未全面依照合同履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以 油菜花为主的宣传活动,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中仅油菜花的价款就占活动总费 用的61%,且合同中关于油菜花的高度、观赏性及每盆的株数等都有明确的规 定,可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足量的符合约定高度的油菜花的重要性;另外,从 房地产公司举办此次活动的目的看,文化传媒公司策划此次活动应该具备的不 仅仅是花卉、物品在数量上达到约定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为房地产公司进行 宣传的作用,故摆放的物品同时需要具备较高的观赏性,而在本次活动中约定 的可以说最为重要的油菜花文化传媒公司提供并摆放的不仅没有达到约定的数 量和高度,且明显可以看出观赏效果不佳,如果不是房地产公司为救场而购买 了其他花卉摆放后,单独看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材料服务,明显不具有其提供 给房地产公司的策划方案中所载明的活动可达到的观赏性,不仅达不到宣传房 地产公司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给房地产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综上,文 化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身的义务,房地产公司为救场而购买、摆




十六、服务合同判纷 263

放其他花卉所支出的费用依法应自文化传媒公司的合同价款中扣减,同时,文 化传媒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的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 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多种违约情况,如按照合同总 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验收时确认的物料缺少双倍赔偿损失及出现按照不低 于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的违约金、花卉出现枯萎等现象时未及时更换按照每 小时500元支付违约金等。文化传媒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给房地产公司造成损 失属实,文化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表现在油菜花数量缺少、童话世界摆件 缺少等问题上,还表现在其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其承诺对房地产公司宣传效果 的影响上,但通过房地产公司的挽救也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综合考虑 上述情况,房地产公司主张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259769.4元明显过 高,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房地产公司违约金7万元为宜。
编写人: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杨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