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诉叶某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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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婚姻介绍所 被告:叶某
【基本案情】
原告系依法登记设立、旨在搭建未婚男女相亲平台的婚介机构,日常主 要通过微信和会员交流。2019年8月8日,被告主动添加原告微信,要求成 为婚姻介绍所会员,寻找结婚对象,并在原告核实会员信息时填写“8.有无 婚史(订婚,结婚):无”“25,你目前的状态: A 奔着结婚去,真心找对 象。”。原告形式审核被告信息后,接纳被告成为会员,并于2019年12月19 日正式线下见面,补签书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被告自2019年8月8 日成为原告会员后,隐瞒已婚事实,频繁从原告处索要相亲对象信息,约见 在原告处登记、抱有择偶目的的女生,并与部分女会员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 系。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通过原告推荐,已相亲了不下于16位女 生。近期,某案外人向与被告相亲的女生透露,被告早已成婚,并已生育子 女。后该女生将此信息反馈给原告,并指责原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原告认 为,被告恶意隐瞒自身已婚状态,欺骗原告频繁安排未婚女生与之相亲,并 在欺骗女生的前提下,与部分女生恋爱交往、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严重违 反了相亲平台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明确违反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注意
事项第4条规定,且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 乙方违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 同》赔偿原告违约金5万元。
【案件焦点】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承担的 赔偿数额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姻介绍服务合 同》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 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会员隐瞒自身婚姻个 人状况或婚姻情况,情节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即视 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或名誉损害赔偿5 万元。现原告主张违约之诉,要求解除合同及主张违约金5万元,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提供婚介服务的机构,旨在促成其服务对象顺利建立正常婚恋关系, 因此,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现被告隐瞒婚姻情况接受原告提供的婚介 服务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已婚身份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被告间的 合同应予以解除,原告可按约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条 款,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因此名誉受损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 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多次接受原告 提供的婚介服务且与部分对象发生恋爱关系甚至性关系的行为,有违诚信原 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情节严重,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5万元,综 合考虑被告的情节、过错程度和原告实际可能受到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违 约损失为1万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 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婚姻介绍所与被告叶某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婚姻介 绍服务合同》;
二、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婚姻介绍所1万元;
三、驳回原告婚姻介绍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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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法官后语】
在市场经济时代,契约自由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指引着人们 的行为,然而过度地推崇自由,容易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给社会表面的繁 华带来不和谐的音符,破坏整个社会的秩序,所以对于自由的限制是迫在眉 睫的。但是一味地从立法上干预自由,又容易阻滞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迫 切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公序良俗原则是实现这一平衡 的纽带。公序,即公共秩序,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由法律和社会 共同体共同维护的基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符合社会主流伦理道德 观念、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风俗习惯,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 道德规范在法律中的反映,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利 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着眼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本身不违反法 律的规定,但是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社会的道德标准,也违反了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有悖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理念。虽然我们倡导婚恋 自由,但是亦要讲文明、守诚信,更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一旦违反必将受 到法律的惩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不再是人们 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 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开宗明义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和宗旨, 把公序良俗上升为基本原则,将为稳定社会预期、规范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 力、培植社会正气、实现社会善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正所谓“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虽然公序良俗原则能够填 补法律之空缺,也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司法活动的能动性和 创造性,但究其根本是一个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过度使用容易有僭越立 法的嫌疑。因此,如何使用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仍是一大难题,这也考验着 法官的智慧,什么情况下运用、如何运用都得由法官自己去把握。公序良俗原 则不是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缺点,我们在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
十六、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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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积极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还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 公序良俗原则的宗旨——实现社会的公平。
编写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摧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