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可撤销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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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于某华诉何某甲、范某赠与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4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华 被告(上诉人):何某甲 被告:范某
【基本案情】
何某甲系于某华的孙子,何某乙(已去世)与范某系何某甲的父母。何某 乙系于某华的儿子。后范某、何某甲与于某华及其两个女儿达成协议,由范某 给付于某华折价款35万元,于2020年2月5日前付清。2019年12月12日, 范某在邻居的见证下,携带35万元现金到于某华的住所,声称履行给付内 容,并要求于某华在事先打印好的收据上签字,于某华未亲自签字,由何某 甲代签,于某华在名字上捺印。后何某甲称因买房需要用钱与于某华商量, 于某华同意将这笔款项让何某甲买房使用。后于某华曾因此事报警。2019年 12月14日,于某华曾打电话给范某与何某甲,索要35万元未果。后于某华 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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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案件焦点】
案涉赠与行为是否系于某华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有,第一,2019年12 月12日于某华是否能准确认识自身行为。第二,诉争的35万元款项,于某华 是否明确赠与何某甲。
针对争议问题一,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当时于某华卧床未起,在何某甲 提交的视频和音频中,根据于某华当时的陈述,可知于某华当时能说话,也能 与别人交流,但并不能完事理解其他人的意思,而且还出现人与名对错的情况, 故此不能认定当时于某华本人能准确明白发生的事情和自己行为的意义。
针对争议问题二,通过庭审,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特别是何某甲提供的 录音中于某华的表述,即“这钱留着你买房使?我得跟那两个丫头商量商量” “买房使,这点钱就买房使,我就当家了”“就是留他买房使,没有这钱他买不 了房”,根据以上陈述,于某华均没有将款项赠与何某甲的明确意思。另外, 2019年12月12日于某华曾报警求助警察索要诉争款项。2019年12月14日于 某华曾通过电话向范某和何某甲催要这笔款项。故于某华主张将35万元款项赠 与何某甲系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涉案款项并非赠与何某甲,只是让何某甲买 房使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于某华将沙案款项交付何某甲的行为并非赠 与,于某华与何某甲之间并不成立赠与关系,无需撤销,故对于某华要求撤销 口头赠与行为的诉求,不予支持。涉案款项应属于某华所有,因涉案款项系于 某华给何某甲买房使用,现于某华要求返还,故涉案款项应由何某甲返还。于 某华要求范某返还,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何某甲返还于某华款项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 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上述法律明确了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自主 处分权,任何亲属不得以任何违反老年人真实意思的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 益。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涉案赠与行为是否系于某华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就赠与行为的启动而言,2019年12月12日上午的现场录音显示, 在于某华未表示赠与涉案款项时,于某华的保姆对大额现金存放在于某华处表 达了担心,何某甲和范某明确表示何某甲还要将35万元现金拿走。范某表示 “让何某甲拿着吧”;何某甲表示“一会我拿着吧,您甭担心了”。上述情节可 以证明何某甲拿走涉案款项的想法在于某华赠与行为之前已经产生。然后,在 于某华未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时,何某甲主动向于某华表示“奶,这钱能拿 给我买房使吗”。因此,涉案赠与行为并非于某华主动提出,而是何某甲先有 获得涉案款项的想法,然后主动提出让于某华将涉案款项赠与何某甲。
其次,就赠与行为的过程而言,何某甲请求于某华将涉案款项给白己使用 后,于某华并没有立即同意,而是明确表示要与两位女儿协商一下,“我得跟 那俩丫头商量商量”。但在何某甲表示“奶要跟她们商量我就真没有了”之后, 于某华担心影响家庭和谐才作出了赠与的表示,“那俩钱快给你吧,别因为这 俩钱成天的……”“别闹了你们呐,就因为这俩钱”。同时,于某华当时已经对 何某甲一方面将涉案款项拿走,另一方面又让于某华在收取折价款35万元的收 条上按手印明确表示不理解,“这钱留着你买房使,那我按于印干啥呢”,“你 们别害我”。因此,于某华赠与的意思并非完全出自内心,而是在何某甲的影 响之下,担心影响家庭和谐才作出的。
最后,从于某华事后的行为而言,在何某甲取走涉案款项的当天下午,于 某华就向公安机关表达其受骗了,希望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的意见;2020年 1月6日,于某华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取回涉案款项;本案二审庭审 中,于某华本人出庭参加诉讼,亦明确表明要求取回涉案款项的意见。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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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涉案款项的意思在赠与行为之后就产生了,且延续至今,亦可以反映出于 某华赠与的意思并非出于深思熟虑的结果。
综上,虽然何某甲的行为达不到一般民事活动中欺诈和胁迫的程度,但考 虑于某华当时年近80周岁,且有病在床的身体情况;于某华的丈夫和儿子已经 死亡,何某甲系其唯一孙子的特殊亲属关系情况,可以认定于某华是在受到何 某甲影响之下,担心影响家庭和谐而作出的违背内心真实意思的赠与意思表示, 于某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赠与 合同。在本案中,于某华在赠与合同履行当天即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在法定 的期限内起诉撤销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被撤销后,何某甲应当返还于某华涉案款项。
关于何某甲主张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能撤销赠与合同的问题,法院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合同的限制 系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而在本案中,于某华认为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 示系在何某甲欺骗和纠缠之下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该主张,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 张撤销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 销权系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受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
另外,法院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范某和何某甲均表达了对于某华的尊 重,流露出浓浓的亲情,并希望于某华能够在范某名下的房屋中安享晚年,范 某和何某甲愿意养老尽孝;于某华也给予了积极的回应。法院希望各方当事人 能够尽快摆脱本次纠纷的影响,互相体谅,互相扶持,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民 族传统美德,共享天伦之乐,让于某华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
综上,何某甲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无误,应予以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老年人作为赠与人将个人合法财 产赠与亲属是老年人依法处理个人财产的方式之一,是遗嘱继承的重要补充方 式。但现实中,存在受赠与人利用赠与人年老体衰,意志薄弱,采取诱使、哄 骗或利用特殊身份、家庭关系使赠与人迫于压力、碍于情面、丧失自主自愿的 情形下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老年人对个人财产拥有自主处分权的 精神。
对于老年人作为赠与人与亲属订立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向 法院主张撤销的,应当审查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违背真实意思,是否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 形,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公正作出裁判。本案明确了对于此 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为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违背真实意思。对于赠与人 是否违背真实意思的审查,应当结合赠与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赠与合同双方 之间的关系、赠与人主张撤销的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认定。即使受 赠与人的行为达不到一般民事活动中欺诈和胁迫的程度,但可以认定赠与人的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亦可参照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予以撇销。
本案不仅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力地保护了老年人的合 法权益,还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和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编写人:天津市第 一 中级人民法院 史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