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前未告知存 在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据此,撤销婚姻应当满足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 的要件,但关于何为“重大疾病”,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疾病”的认定有几个个方面进行参考。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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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终35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许某某与杨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6月1 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10月22日,杨某某进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并 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11月23日,杨某某再次到山东大学 齐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3日,杨某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系统性红 斑狼疮、狼疮性肾炎好转。12月28日,双方在夏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2019年1月1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许某某起诉至法院, 主张因杨某某婚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疾病,且隐瞒病情,请求法院判决
撤销婚姻。
【案件焦点】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一方可否以另一方婚前患有该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许某某关于重大疾病的两个认 定要素,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不同当事人对疾病的认知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且 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重大疾病的规 定,出发点应为是否危害对方当事人的健康以及子孙的健康,是否影响婚姻的 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包括严重遗传性疾 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最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多发于青年女性 的、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结缔组织病,病因至今尚未确定。因此认 定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一审法
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同意一 审裁判意见,此外补充认为,结合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与不断提高,不同历史 时期对重大疾病的认识也会随之变化,重大疾病的范围逐步减少符合医学进步 的客观事实。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 可控性疾病,该疾病为非遗传性疾病,病情稳定的狼疮患者亦可正常孕育,因
此不应认定为重大疾病。据此,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
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前未告知存 在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据此,撤销婚姻应当满足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 的要件,但关于何为“重大疾病”,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
“重大疾病”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从法律的立法原意进行综合分析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于对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和优生优育的考 虑,确定“疾病婚”为无效婚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变更:
其一,以“重大疾病”取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二,删 除了禁婚疾病宣告无效的限制条件即“婚后尚未治愈的”;其三,增设了主观 条件即“不如实告知”,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才能撤销婚姻;其四,法律效 果上,以“撤销婚姻”取代了“婚姻无效”。这种变化反映出法律对婚姻自由 的尊重程度不断提高,疾病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婚姻缔结的因素,是否缔结婚姻 取决于缔结双方个人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必须得到保障,即 患病方需要将病情包括疾病发展程度如实相告,对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再做 出结婚与否的意思表示。因此,从立法原意分析,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 “重大”程度的评价标准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
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二 、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进行全面解读
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和判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 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 病防治法》)、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异常情况的分 类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 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中亦有迹可循。具体解读为:
其一,《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 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笔者认为以上“暂缓结婚”范畴所指定的疾病应当 属于“重大疾病”。其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2.婚前医 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 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 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也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列入医学检查范围。因此,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条文进行解读,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 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重症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 大类。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参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
以认定。
三、从专业医疗知识角度进行立体评价
若案件涉及的疾病不属于以上《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前保健 工作规范(修订)》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几类疾病,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 达到“重大”程度,需根据疾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 括但不限于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影 响生育子女等方面)严格把握。这需要从医学专业角度了解疾病的概况、危险 程度、病情发展和治疗手段等,审判实践中可以通过向当地权威医疗机构进行 函询调查,来增加对疾病的了解,全方位衡量疾病对当事人未来生活造成的影 响及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所患疾病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为更全面、 深入地了解该病的具体情况,辅助判断是否达到“重大”疾病的标准,二审法 院通过向当地权威医院函询了解到,系统性红斑狼疮是自身免疫性疾病,已经 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该疾病非遗传性疾病, 病情稳定的狼疮患者亦可正常孕育,只要坚持长期治疗,患者能做到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因此,本案当事人的病情程度并未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对可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系统分析,综合考 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病情程度、病症特性、婚姻意志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等情况, 权衡考量,综合判断,最终认定不应将系统性红斑狼疮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 “重大疾病”。同时笔者认为,重大疾病的认定应尽量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 或者公认标准进行判断,减少主观判断,以促进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更加清晰、透明、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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