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过错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龚某诉卢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龚某
被告:卢甲、卢乙、梅某
【基本案情】
卢甲拆除旧房在原址改建新楼房,龚某等人为卢甲建房从事木工工作。 2018年4月22日,龚某在一楼楼顶进行打模板作业时,不慎从楼顶坠落,致 头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5621.23元。2018年5月28 日转院住院治疗47天,花费医疗费44566.53元。2018年7月15日再次转院住 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3117.22元。2018年7月19日转院住院治疗,花费医 疗费1037.17元,于2018年7月21日出院。2018年8月14日,龚某再次住院 治疗,花费医疗费3220.12元,2018年8月18日出院回家休养并陆续在门诊治 疗至今。医院出院医嘱,要求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加强关节功能锻炼、定期 复查、不适随诊。此后至今,龚某的门诊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1647.52元,其 中2020年3月31日之后门诊费用330.12元。另龚某因为治疗需要额外购药 3565元。龚某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在家休养。


2020年3月3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龚某脑损伤后呈植 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两年内后期医疗费1500元/月,颅骨修补费 30000元或据实结算;护理依赖100%。2020年7月17日,法院以(2020)鄂 1126民特4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某为监 护人。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龚某从事木工行业多年,没有专业资质。事故发生后 卢甲为龚某垫付治疗费用72600元。
【案件焦点】
龚某是否具有过错,卢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甲、梅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 与龚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实际施工时,卢甲作为屋主,因所建房屋未对他人 发包或承揽,故该房屋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应由卢甲、梅某负责。尽管卢甲辩 称提供了安全帽等设备,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卢甲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尽 到了房屋建筑包含的所有安全管理责任,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故卢甲与梅某对 该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龚某作为多年从事木工工作的熟练工,应对建筑过程中的高空作业危 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其在施工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未采取必要且 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和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关系, 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龚某对自身损失承担 40%的责任,卢甲、梅某共同承担60%的责任。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 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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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一 、卢甲、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龚某353551.12元; 二 、卢甲、梅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 、驳同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当前,农村小规模建房过程中因各方面原因经常造成一人或多人伤亡事故, 不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且建私房的农民仍然缺乏安全观念,既给自己和他 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本案龚某受伤后成为植 物人,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下依法维权,实属不易。
第一步,严格法定程序送达、给予双方合理举证期,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方式(庭审观摩+巡回审判),让当事人双方充分感受到程序的公正、透明;第 二步,联系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案件旁听;第三步,庭审 后不急于下判,组织涉案两个基层村委会干部及双方当事人亲属坐在一起协商, 缩小争议焦点,平息双方争执;第四步,多次调解无效后,严格证据分析论证, 分清过错与责任作出判决;第五步,宣判后,着手向县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发出 司法建议,结合邻近地市以鼓励农民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转移农村建私房的安全 隐患,将伤害降到最低,并教育影响社会价值观念。
在承办法官的精心策划与组织下,案件审理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尽 管最终调解不成功,但是对于裁判结果双方均表示服判,随后的司法建议也 迅速发出,相关职能部门也作出了回应,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地达 成统一。
编写人: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顾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