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 裁判观点: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你可能也喜欢 劳务分包人应得工程款是否结清,应在案件审理中查明 2024年5月20日 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2024年4月17日 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