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裁判观点: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 挂靠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在约定的支付期限之前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24年5月25日 包工头临时聘用项目管理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2024年5月20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