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房屋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效?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3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 双方系同村村民、支付合理对价、经村委会见证,并实际占有房屋,共有人虽未签字,但是已经搬离该房屋,因此购买人为善意取得,购买行为有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善意取得, 家庭共有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仍生活在农村,购买农村房屋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不同村集体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经村委会和房管所同意的有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行为人存在缔约过失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时,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2024年7月27日 设备预付款是否为定金,合同合法解除还是否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 2024年8月4日 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中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不予准许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