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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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非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购买在该组织集 体土地上修建的“使用权房”或签订“房屋使用权” 合同,因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使用诉争房屋项下土地行为不属于农民使用宅基地等农用情形,亦非法定可用于非农建设情形,其使用诉争房屋项下农村集体土地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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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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